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新签订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B2标项目
泥水平衡盾构机租赁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该合同是租赁合同,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签字,并分别盖单位公章后生效;不可抗力因素对合同的履行产生一定的影响。合同各方均不存在合同履行能力的风险。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 9 月 30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 2020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直接向中铁工程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装备”)重新租赁用于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土建施工 B2 标项
目的 6 台泥水平衡盾构机。分别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9
日和 2020 年 10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公告》《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新租赁 6 台泥水平衡盾构施工设备的公告》《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该租赁合同已签订,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合同签订概况
近日,公司与中铁装备签订《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 B2 标项目泥水平衡盾构机租赁合同》(合同编号:GC-2019-087-SB-2020-022)。租赁内容为 6 台(3 台Ф4360和 3 台Ф8640)全新的泥水平衡盾构主机及其辅助设备,以完成珠三角水资源配置工程 B2 标项目施工。
1.交易对手方:中铁工程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2.合同类型:租赁合同。
3.合同标的: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B2标项目泥水平衡盾构机。
4.合同金额:含税总价16,915.72万元。
5.租赁期限:暂定为2020年12月30日-2023年6月30日,租赁期限以承租方(公司)实际完工工期为准。租赁期限自起租日起算,起租日为双方确认的开始掘进日。
二、出租方介绍
(一)中铁工程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1.法定代表人:卓普周。
2.注册资本:100,621.572153 万元。
3.经营范围:全断面隧道掘进机(包含盾构、硬岩掘进机等)及系列隧道设备的研发、设计、制造、组装调试、维修改造、再制造、租赁、技术咨询、售后技术服务及整机与配件的销售等。
4.成立时间:2009 年 12 月 22 日。
5.住所: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六大街 99 号。
(二)公司与中铁装备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2020 年,公司与中铁装备签订《珠江三角洲水资
源配置工程土建施工 A2 标项目Ф6280 土压盾构机租赁合同》,租赁 2 台(套)Ф6280mm 土压平衡盾构施工设备,合同金额 4,657.41 万元,占公司同类业务的 14.10%。
(四)中铁装备信用状况良好,履约能力有保证。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主要权利义务:
1.承租方(公司)需按月支付租赁费;合同设备租赁期间,承租方对设备享有用益物权,不得有将合同设备转租、转让、销售、抵押等侵犯出租方所有权的行为等。
2.出租方(中铁装备)应提供 6 台完整的合同设备;按
规定向承租方提交技术资料;按规定派遣其技术人员到工作现场提供技术服务;合同设备租赁期间,合同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方等。
(二)租赁内容:6 台(3 台Ф4360 和 3 台Ф8640)全
新的泥水平衡盾构主机及其辅助设备,以完成珠三角水资源配置工程 B2 标项目施工。
(三)合同金额:含税总价 16,915.72 万元。
合同设备的含税租赁单价按掘进每延米计算:其中:(1)Ф8640 含税单价为¥15,600 元/延米;(2)Ф4360 含税单价为¥5,600 元/延米。以上单价包含初装焊接类和可拆卸类刀具、皮带、盾尾刷、通风制冷系统、初装油、首次分体始
发使用的临时管线、投保财产一切险和机器损坏险等费用。
3 台Ф8640 泥水盾构总掘进工程量暂定为 8243 米,3 台
Ф4360 泥水盾构总掘进工程量暂定为 7244 米。
(四)定价依据:市场价格。
(五)租赁期限:暂定为 2020 年 12 月 30 日-2023 年 6
月 30 日,租赁期限以承租方(公司)实际完工工期为准。租赁期限自起租日起算,起租日为双方确认的开始掘进日。
(六)结算方式:按月计量和支付。
(七)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若公司不租赁合同设备或者中铁装备不向公司提供合同设备的,将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单台合同设备违约金为租赁合同总价的 10%。
2.如因该项目征地、拆迁、设计变更等业主原因造成延后接收合同设备,公司须提前 3 个月以书面的方式告知中铁装备设备延后进场时间,以便于中铁装备合理安排设备制造,但延迟接受设备,不能视为公司违约。
3.如果中铁装备未能及时交货,中铁装备应支付迟交货违约金。
4.如果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向中铁装备支付款项,公司应支付违约金。
5.公司未按本合同要求的日期安排合同设备进场,超出6 个月后出租方按每套每月收取 15 万元存放费(每月不足15 天按半个月计算,超出 15 天按一个月计算)。
6.如果中铁装备设备因质量问题导致停机维修时间连续超过 60 天,从设备出现故障的第一天起中铁装备应赔偿
承租方误工费用 50000 元/台/天,至设备修复为止。
7.双方基于合同发生的违约赔偿,累计赔偿额度不超过租赁合同总价的 10%。
(八)合同生效条件: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签字,并分别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重新租赁 6 台全新的泥水平衡盾构机是为了更好促
进盾构机的制造,按时投入工程施工建设,确保工程施工任务顺利完成。合同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该合同而对中铁装备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该合同是租赁合同,不可抗力因素对合同的履行产生一定的影响。合同各方均不存在合同履行能力的风险。
六、其他相关说明
备查文件:
《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 B2 标项目泥水平衡盾构
机租赁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