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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水电:关于签订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B2标项目泥水平衡盾构机租赁合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15

粤水电:关于签订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B2标项目泥水平衡盾构机租赁合同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B2标项目

          泥水平衡盾构机租赁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该合同是租赁合同,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签字盖章后生效;不可抗力因素对合同的履行产生一定的影响。合同各方均不存在合同履行能力的风险。

    2.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5 日披露了“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土建施工 B2
标”的中标情况,于 2019 年 10 月 15 日披露了该项目合同
签订情况。分别详见于 2019 年 9 月 5 日、2019 年 10 月 1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土建施工 B2 标中标的公告》《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土建施工 B2 标合同的公告》。


    公司承接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土建施工 B2 标项
目,合同金额 206,837.66 万元。根据工程设计,该项目盾
构区间需投入 6 台(3 台Ф4360 和 3 台Ф8640)泥水平衡盾
构机进行施工。为完成工程施工任务,结合公司盾构机的配置情况,综合考虑市场和成本费用,公司向广东华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隧集团”)租赁上述盾构机并签订租赁合同。

    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合同签订概况

    近日,公司与华隧集团签订《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 B2 标项目泥水平衡盾构机租赁合同》(合同编号:GC-2019-087-SB-2020-014)。租赁内容为 6 台(3 台Ф4360和 3 台Ф8640)全新的泥水平衡盾构主机及其辅助设备,以完成珠三角水资源配置工程 B2 标项目施工。

    1.交易对手方:广东华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合同类型:租赁合同。

    3.合同标的: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B2标项目泥水平衡盾构机。

    4.合同金额:含税总价16,915.72万元。

    5.租赁期限:暂定为30个月,租赁期限以承租方(公司)实际完工工期为准。租赁期限自起租日起算,起租日为双方确认的开始掘进日。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一)广东华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1.法定代表人:弓毅伟。


    2.注册资本:90,100 万元。

    3.经营范围: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隧道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种作业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上述各项持有效资质证书经营);项目投资;建筑技术服务;建筑设备与工艺技术研发;劳务派遣(不含专项审批业务);设备租赁。

    4.成立时间:2008 年 6 月 5 日。

    5.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 95 号交
通局大楼 13 楼 1308 室。

    (二)华隧集团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三)最近三年,公司未与华隧集团发生类似交易。
    (四)华隧集团信用状况良好,履约能力有保证。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主要权利义务:

    1.承租方(公司)需按月支付租赁费;合同设备租赁期间,承租方对设备享有用益物权,不得有将合同设备转租、转让、销售、抵押等侵犯出租方所有权的行为等。

    2.出租方(华隧集团)应提供 6 台完整的合同设备;按
规定向承租方提交技术资料;按规定派遣其技术人员到工作现场提供技术服务;合同设备租赁期间,合同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方等。

    (二)租赁内容:6 台(3 台Ф4360 和 3 台Ф8640)全
新的泥水平衡盾构主机及其辅助设备,以完成珠三角水资源
配置工程 B2 标项目施工。

    (三)合同金额:含税总价 16,915.72 万元。

    合同设备的含税租赁单价按掘进每延米计算:其中:(1)Ф8640 含税单价为¥15,600 元/延米;(2)Ф4360 含税单价为¥5,600 元/延米,以上单价包含初装焊接类和可拆卸类刀具、皮带、盾尾刷、通风制冷系统、初装油、首次分体始发使用的临时管线、投保财产一切险和机器损坏险等费用。
    3 台Ф8640 泥水盾构总掘进工程量暂定为 8243 米,3 台
Ф4360 泥水盾构总掘进工程量暂定为 7244 米。

    (四)定价依据:市场价格。

    (五)租赁期限:暂定为 30 个月,租赁期限以承租方
(公司)实际完工工期为准。租赁期限自起租日起算,起租日为双方确认的开始掘进日。

    (六)结算方式:按月计量和支付。

    (七)合同设备根据承租方提供的施工地质条件及要求,由经承租方认可的技术支持方(中铁工程装备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提供设计及制造,出租方对设备的质量和制造工期负责,承租方对提供的本工程地质资料负责。

    (八)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若公司不租赁合同设备或者华隧集团不向公司提供合同设备的,将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单台合同设备违约金为租赁合同总价 16,915.72 万元的 10%,即1,691.57 万元。

    2.如因该项目征地、拆迁、设计变更等业主原因造成延
后接收合同设备,公司须提前 3 个月以书面的方式告知华隧集团设备延后进场时间,以便于华隧集团合理安排设备制造,但延迟接受设备,不能视为公司违约。

    3.如果华隧集团未能及时交货,华隧集团应按以下比例支付迟交货违约金。

    A.单台合同设备从迟交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违约金为对应合同设备租赁总价的 0.1%。

    B.单台合同设备从迟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违约金为对应合同设备租赁总价的 0.15%。

    C.从迟交第九周起,每周违约金为对应合同设备租赁总价的 0.2%。

    D.在计算迟交违约金时,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单台合同设备迟交货违约金的总金额不超过对应合同设备租赁总价的 5%。如果迟交货违约金的总额达到此最高限额,或者延迟交货时间超 60 天,公司有权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合同,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华隧集团继续交付相关合同设备的义务。

    4.如果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向华隧集团支付款项,公司应按以下比例支付违约金:

    A.单台合同设备的每期租金从迟付款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违约金为应付而未付租金的 0.1%。

    B.单台合同设备的每期租金从迟付款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违约金为应付而未付租金的 0.15%。

    C.单台合同设备的每期租金从迟付款第九周起,每周违约金为应付而未付租金的 0.2%。


    D.在计算迟付款违约金时,迟付款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单台合同设备迟付款违约金的总金额不超过租赁合同总价的 5%。如果迟付款违约金的总额达到此最高限额,或者每期租金迟付款时间超过十二周,华隧集团有权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合同。迟付款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公司继续支付合同设备租赁款项的义务。公司租赁预付款延迟支付,将可能导致合同设备的延期交货。

    5.公司未按本合同要求的日期安排合同设备进场,超出6 个月后出租方按每套每月收取 15 万元存放费(每月不足15 天按半个月计算,超出 15 天按一个月计算)。

    6.如果华隧集团设备因质量问题导致停机维修时间连续超过 60 天,从设备出现故障的第一天起华隧集团应赔偿承租方误工费用 50000 元/台/天,至设备修复为止。

    7.双方基于合同发生的违约赔偿,累计赔偿额度不超过本租赁合同总价的 10%。

    (九)合同生效条件: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合同履行有利于公司工程施工任务顺利推进,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该合同而对华隧集团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该合同是租赁合同,不可抗力因素对合同的履行产生一定的影响。合同各方均不存在合同履行能力的风险。


    六、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租赁华隧集团盾构机构成关联交易,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28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 2020 年 3 月 31
日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本次关联交易金额在该预计额度内。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该合同履行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备查文件:

    《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 B2 标项目泥水平衡盾构
机租赁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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