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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水电: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实施结果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16


    广东省水电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14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广东省水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电集团”)计划自2018年11月14日起6个月内(窗口期不增持)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不低于1%,不高于2%。于2019年1月26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达到1%的公告》;于2019年2月15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2019年5月15日,公司收到水电集团发来的《关于增持粤水电股份结果的告知函》。截至2019年5月13日,本次股份增持计划期间届满且已实施完毕,期间水电集团以自有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累计达23,444,09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5%,金额为
70,611,694.39元;增持后共持有公司股份438,592,9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48%。具体情况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名称:广东省水电集团有限公司。

  (二)增持主体持股情况: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水电集团持有公司股份415,148,83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53%。截至2019年5月13日,水电集团实施了增持计划,共增持公司股份23,444,09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5%,增持后持有公司股份438,592,9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48%。

  (三)水电集团在本次公告披露前的12个月内未披露过除本次计划外的增持计划。

  (四)水电集团在本次公告披露前的6个月内未减持公司股份。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增持股份的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看好国内资本市场长期投资的价值,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权益和资本市场稳定。

  (二)增持股份的数量:拟增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不低于1%,不高于2%。

  (三)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计划未设定价格区间,水电集团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走势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增持计划。

  (四)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自2018年11月14日起6
个月内。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遇公司股票停牌,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五)增持股份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等)。

  三、增持计划实施结果

  (一)实施结果

  截至2019年5月13日,水电集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的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23,444,09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5%,累计增持总金额70,611,694.39元,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二)增持前后的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成后,水电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科院”)持有的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本次增持前                    本次增持后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广东省水电集  415,148,832      34.53%      438,592,930      36.48%
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建筑科

学研究院集团    10,101,210      0.84%      10,101,210      0.84%
股份有限公司

    合计      425,250,042      35.37%      448,694,140      37.32%

  四、其他事项说明

  (一)本次增持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增持股份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三)水电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建科院已作出承诺,在本次增持完成后的法定期限内及增持计划完成后6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为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情况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认为: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增持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申请的情形,可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六、备查文件

  (一)水电集团出具的《关于增持粤水电股份结果的告知函》;

  (二)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