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该合同是产品供应合同,不可抗力因素及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合同的履行产生一定的影响。合同各方均不存在合同履行能力的风险。
2.合同履行对公司2019年度的经营业绩将有一定的提升作用。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24日披露了“中广核阳江南鹏岛海上风电项目塔筒(第二标段)”的中标情况。详见2018年11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广核阳江南鹏岛海上风电项目塔筒(第二标段)中标的公告》。
中广核阳江南鹏岛海上风电项目塔筒(第二标段)供应合同已签订,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合同签订概况
近日,公司与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核工程”)、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计院”)在广东省深圳市签订《中广核阳江南鹏岛海上风电项目塔筒(第二标段)供应合同》(合同编号:GC-2018-180),签约合同价为32,118.61万元。
(一)交易对手方: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二)合同类型:产品供应合同。
(三)合同标的:中广核阳江南鹏岛海上风电项目70台海上风力发电机组配套塔筒及其防腐。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一)交易对手方:
1.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
(1)法定代表人:陈映坚。
(2)注册资本:128,600万元。
(3)经营范围:经济信息咨询;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电力设备和材料的购销(不含国家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等。
(4)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鹏飞路大亚湾核电基地工程公司办公大楼。
(5)成立时间:1997年11月11日。
2.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法定代表人:黄志秋。
(2)注册资本:105,330万元。
(3)经营范围: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等。
(4)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广州科学城天丰路1号。
(5)成立时间:2001年11月8日。
(二)公司与中广核工程、设计院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2018年,公司与中广核工程、设计院发生中广核阳江南鹏岛海上风电项目首三台塔筒供应业务,合同金额为1,406.8380万元;与中广核工程发生中广核阳江南鹏岛海上风电场钢管桩预制工程业务,合同金额为12,593.2748万元。合计金额为14,000.1128万元,占公司同类业务的14.65%。
(四)中广核工程、设计院实力较强,信用状况良好,履约能力有保证。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签约合同价:32,118.61万元。
(二)结算方式:购买方支付预付款并根据项目进度分次付款。
(三)合同标的:中广核阳江南鹏岛海上风电项目70台海上风力发电机组配套塔筒及其防腐。
(四)主要违约责任:
如果由于供应方责任导致的迟交货物、迟交技术文件、工期延误,供应方有责任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如果由于供应方的责任,任何一批合同货物迟交2周以上,
买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购买方没能及时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迟收货、迟付款,购买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自三方授权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该合同有限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方完成所有合同义务之日止。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具备丰富的专业风电塔筒制造经验,技术先进、技术人员充足,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二)公司的签约合同价为32,118.61万元,占公司2017年度营业总收入的4.84%,合同履行将对公司2019年及未来一个年度的经营业绩有一定的提升作用。
(三)合同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该合同而对该业主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该合同是产品供应合同,不可抗力因素及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合同的履行产生一定的影响。合同各方均不存在合同履行能力的风险。
六、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该合同的履行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备查文件:《中广核阳江南鹏岛海上风电项目塔筒(第二标段)供应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