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60 证券简称:粤水电 公告编号:临 2012-008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签署概况
2012 年 3 月 21 日,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布尔津县粤水电能源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 “布尔津公司”)与广东明阳风电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明阳集
团”)在广州签订《粤水电布尔津县城南风电场一期(49.5MW)工程风力发电
机组及附属设备合同》(合同编号:XBF-CN-001)。布尔津公司以邀标的形式
向 8 家公司发出投标邀请书,有 7 家公司参加投标,经综合评定,明阳集团中标。
该合同属采购合同,合同标的为 33 台套 1500kW 风力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
工器具、备品备件及其配套的自动化元件,合同总价为 179,091,000.00 元人民币
(大写:壹亿柒仟玖佰零玖万壹仟元人民币整)。
该合同将提交本公司董事会审议,并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交易对方介绍
1.广东明阳风电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张传卫。
注册资本:54,836.7344 万元。
主营业务:生产经营风力发电主机装备及相关电力电子产品;风电工程技术
及风力发电相关技术咨询、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禁止类除外)。
注册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五星村。
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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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1 年度,明阳集团与本公司签订《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 48MW 风电场
工程风电机组塔筒采购合同》,明阳集团以 36,904,320.00 元人民币(大写:叁
仟陆佰零玖拾万肆仟叁佰贰拾元人民币整)采购本公司制造的热带型塔筒及附件
(包括梯子、电缆夹、灯具座及助爬器,不含塔筒法兰连接螺栓等);与布尔津
公司未发生类似业务。
3.履约能力分析:广东明阳风电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是纽交所上市公司,其
信誉良好,履约能力有保证。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该合同总价为 179,091,000.00 元人民币(大写:壹亿柒仟玖佰零玖万
壹仟元人民币整)。
(二)付款方式:
1、该合同项下布尔津公司对明阳集团的支付采用电汇方式。
2、该合同总价格按以下办法和比例支付:
(1)预付款
在合同签订后,布尔津公司确认收到明阳集团履约保函,并收到金额为合同
设备价 5%的等额增值税发票,经审核无误后在 30 天内,布尔津公司按合同设
备价总金额的 5%预付给明阳集团。即:8,897,890.00 元人民币(大写:捌佰捌拾
玖万柒仟捌佰玖拾元人民币整)。
(2)投料款
第一次设计联络会召开后,明阳集团按会议要求向布尔津公司提交审定的设
计资料,布尔津公司收到金额为合同设备价 5%的等额增值税发票,经审核无误
后在 30 天内,支付合同设备价格的 5%。即:8,897,890.00 元人民币(大写:捌
佰捌拾玖万柒仟捌佰玖拾元人民币整)。
(3)进度款
该批次生产进度达到 50%时(主轴、齿轮箱、发电机到达明阳集团的组装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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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验货完毕),在明阳集团提供该批次机组合同设备价格 25%的等额增值税发票,
经审核无误后在 30 天内,支付该批次机组合同设备价格的 25%。进度款为 44,
489,450.00 元人民币(大写:肆仟肆佰肆拾捌万玖仟肆佰伍拾元人民币整)。(按
照每批交运的比例支付给明阳集团)
(4)交货款
每台套机组设备供齐,设备验货合格,在明阳集团提供该批次机组合同设备
价格 25%的等额增值税发票,经审核无误后在 30 天内,支付该批次机组合同设
备价格的 25%。交贷款为 44,489,450.00 元人民币(大写:肆仟肆佰肆拾捌万玖
仟肆佰伍拾元人民币整)。(按照每批交运的比例支付给明阳集团)
(5)合同设备试运行验收前的付款
设备安装完毕试运前,布尔津公司收到金额为合同设备价 15%的等额增值
税发票,经审核无误后在 30 天内,支付合同设备价格的 15%。即:26,693,670.00
元人民币(大写:贰仟陆佰陆拾玖万叁仟陆佰柒拾元人民币整)。
(6)合同设备试运行验收后的付款
合同设备试运行验收后,验收证书已签发,布尔津公司收到明阳集团所开具
的合同设备价全额的增值税发票,经审核无误后在 30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设
备价格的 20%。即:35,591,560.00 元人民币(大写:叁仟伍佰伍拾玖万壹仟伍佰
陆拾元人民币整)。
(7)质保金
最终验收证书(保证期满后)签发之日起 30 天内,在明阳集团提供等额的
增值税发票后,支付合同设备价格的 5%。即:8,897,890.00 元人民币(大写:捌
佰捌拾玖万柒仟捌佰玖拾元人民币整)。
(8)技术服务付款
质保期满,技术服务完成证书签发之日起 30 天内,在明阳集团提供等额的
增值税发票后,支付技术服务费的 100%。即:1,133,200.00 元人民币(大写: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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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壹拾叁万叁仟贰佰元人民币整)。
3、合同签署时间:2012 年 3 月 21 日。
4、合同生效条件: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5、合同履行期限:从签订合同日算起三个月时间交第一批 10 台风力发电机
组。从签订合同日算起三个月时间交第一批塔筒法兰螺栓。2012 年 8 月 30 日之
前最后一批机组到现场。
6、违约责任:
如果明阳集团对偏差负有责任,并且布尔津公司在合同条款规定的检验、
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明阳集团按照布尔津公司同意的
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明阳集团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布尔津公司,并承担由
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
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根据货物的偏差情况、损坏程度以及布尔津公司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双方
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
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明阳集团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布尔
津公司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明阳集团应按合同规定,相应延长所更
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四、合同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合同金额占本公司 2010 年度净资产的 12.25%;
本合同履行不影响本公司业务独立性,本公司主要业务不因履行合同而对当
事人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本合同需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后方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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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相关说明
本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合同的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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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12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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