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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威尔: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30

*ST威尔: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058          证券简称:*ST威尔          公告编号:2021-020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1年4月29日(星期四)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4月29日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4月2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上海市闵行区虹中路263号6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彧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35,153,53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24.506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35,046,218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4.431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07,312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74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32,82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92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5,512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017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07,312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0.074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邀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全部审议议案均获表决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 1.00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046,2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47%;反对107,3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53%;弃权 1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2.00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046,2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47%;反对107,3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53%;弃权 1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3.00 关于 2020 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046,2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47%;反对107,3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53%;弃权 1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4.00 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046,2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47%;反对107,3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53%;弃权 1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1983%;反对 107,3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7926%;弃权 1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0%。
议案 5.00 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046,2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47%;反对107,3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53%;弃权 1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见证律师:马敏英、谢嘉湖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和形成的决
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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