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58 证券简称:威尔泰 公告编号:2018-018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7年度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4、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8年5月11日(星期五)下午13: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0日15:00至2018年5月1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18年5月3日
7、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2018年5月3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凡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有表决权的股东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均可以书面授权方式(授权委托书附后)委托一名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委托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4)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虹中路263号)
(二)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35,128,26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24.488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5,037,818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24.425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90,445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0.063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07,55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75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7,1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0.011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90,4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0.0631%。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副董事长刘罕先生受董事长李彧先生委托主持本次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邀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并投票表决通过了如下事项:
三、提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全部审议议案均获表决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1、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120,7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6%;反对7,5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4%;弃权1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0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0046%;反对7,512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842%;弃权1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2%。
议案2、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120,7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6%;反对7,5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4%;弃权1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0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0046%;反对7,512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842%;弃权1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2%。
议案3、关于2017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120,7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6%;反对7,5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4%;弃权1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0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0046%;反对7,512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842%;弃权1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2%。
议案4、公司2017年利润分配的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120,7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6%;反对7,5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4%;弃权1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0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0046%;反对7,512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842%;弃权1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2%。
议案5、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120,7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6%;反对7,5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4%;弃权1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0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0046%;反对7,512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842%;弃权1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2%。
议案6、关于续聘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120,7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6%;反对7,5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4%;弃权1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0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0046%;反对7,512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842%;弃权1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2%。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见证律师:朱玉婷、高菲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和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