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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润电子: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30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得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胜公司”)拟转让其持有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 23,984,70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00%)给深圳投控中证信赢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信赢基金”)。

    2.本次权益变动前,得胜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139,771,620 股,持股比例为 29.1377%,为公司控
股股东;得胜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共持有公司股份 178,217,543 股,持股比例为 37.1523%;本次权益变动后,得胜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115,786,915 股,持股比例为 24.1377%,得胜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 154,232,838 股,持股比例为 32.1523%,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3.本次权益变动前,信赢基金未持有公司任何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信赢基金持有公司股份23,984,70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00%。

    4.本次转让尚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协议转让审核申请以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

    5.若交易各方未按照协议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得胜公司的通知,得胜公司与信赢基金于 2019 年 9 月 27 日签署了《关于深
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得胜公司拟以 9.63 元/股的价格转让其持有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 23,984,70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00%)给信赢基金。

    1.本次权益变动前,得胜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139,771,620 股,持股比例为 29.1377%,为公司控
股股东;邱建民持有公司股份 17,511,017 股,持股比例为 3.6505%;杨桦持有公司股份 20,934,906
37.1523%。

    本次权益变动后,得胜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115,786,915 股,持股比例为 24.1377%;邱建民持有
公司股份 17,511,017 股,持股比例为 3.6505%;杨桦持有公司股份 20,934,906 股,持股比例为 4.3642%;
得胜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共持有公司股份 154,232,838 股,持股比例为 32.1523%,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本次股份转让不涉及公司控股权变更。

    2.本次权益变动前,信赢基金未持有公司任何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信赢基金持有公司股份23,984,705 股,持股比例为 5.0000%。

    3.本次股份转让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及比例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深圳市得胜资产管理  无限售条件流

  有限公司                通股          139,771,620        29.1377    115,786,915        24.1377

  深圳投控中证信赢股  无限售条件流

  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通股                  0              0      23,984,705          5.0000
  (有限合伙)

    4.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交易双方情况

    (一)转让方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市得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为民

    经营期限:自 1991 年 2 月 2 日至 2032 年 11 月 11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宝城二十三区创业路东侧 1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5000 万元

    企业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192477523K

    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投资顾问(以上均不含证券、期货、保险及其他金融业务);国内贸易。

    股东:邱建民(持股 60%)、邱为民(持股 40%)

29.1377%;得胜公司最近 3 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受让方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投控中证信赢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投控资本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王文杰

    合伙人信息:深圳市投控资本有限公司(GP,持股比例 0.50%),深圳投控湾区股权投资基金合
伙企业(LP,持股比例 49.5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LP,持股比例 50.00%)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深南大道 4009 号投资大厦 10E1

    注册资本:人民币 20 亿元

    企业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MA5FM7KB66

    经济性质: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营期限:5 年(自 2019 年 5 月 22 日至 2024 年 6 月 1 日)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 的,依法取得相关文件后方可经营);股权投资。(具体经营范围以相关机关核准为准)

    信赢基金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主体资格 及资信情况符合《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关联关系情况说明

    转让方得胜公司与受让方信赢基金之间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互不存在关联关系;同时,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9 年 9 月 27 日,得胜公司(甲方)与信赢基金(乙方)签署了《关于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1.交易方案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按本协议 的约定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 受让标的股份(即得润电子股份)。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将标的股份及附属于标 的股份和与标的股份相关的所 有权益、利益及依法享有的全部权利转让予乙方。双方在本协议项 下约定的交易总价款已考虑标 的股份转让全部含有以及可能含有的权益等因素。


    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甲方拟采用协议转让 方式向乙方转让标的股份,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9.63 元/股,本次交易的交易总价款为 230,972,709.15 元(大写:贰亿叁仟零玖拾柒万贰仟柒佰零玖元壹角伍分)。乙方全部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支付。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交割日期间,上市公 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或定增、回购等变更股本事项的,标的股份 数量、标的股份比例应作相应 调整。相应调整对本次交易的调整,应得到甲乙双方对本次交易的书面确认。

    除非有甲乙双方一致认可的客观因素或者甲乙双方另有约定,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内,甲乙双方应当完成标的股份交割。

    3.股份转让款项的支付

    本次交易对价由乙方一次性支付。自标的股份交割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
付交易总价款。

    4.过渡期

    除非乙方事先给予书面豁免或同意,过渡期内:

    甲方将以审慎尽职的原则行使股东权利、履 行上市公司股东的义务并承担 责任,促使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遵循以往经营惯例依法经营,并做出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保证所有资产、业务的良好运行。
    甲方应确保乙方在《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下约定的股东知情权。

    5.陈述与保证

    5.1 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甲方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时,除附件所列示的 内容外,甲方所持的上市公司 股份不存在其他未向乙方披露的争议、诉讼、仲裁、权利质押或可 能导致甲方所持的上市公司股 份权利被限制之司法程序、行政程序、政府调查等情形,不存在任何 对本次交易造成障碍、限制的 情形,亦不存在其它第三方权益,并免受任何第三方追索。

    甲方确认,甲方获得乙方支付的股份转让款 后,应当主要用于解决甲方上 市公司股份质押有关的债务及上市公司经营发展。

    5.2 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向甲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以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款项。

    乙方保证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配合甲方 按时完成标的股份过户手续, 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战略合作

合型金融控股集团,业务涵盖科技金融、科技 产业、科技园区三大板块;上 市公司所处行业为深圳市产业政策支持的重点产业,甲、乙双方一致 同意,将积极促成上市公司与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达成战略合作意向,通过共同设立产业投资 基金、共同直接投资优势项目 、产业园区落户配套支持等方式进行协同,以促进和推动上市公司在产业链的布局和延伸,提升上市公司的行业竞争地位,共同推动企业的价值成长。

    7.信息披露

    甲乙双方及上市公司均依法履行与本次交易所涉股份转让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乙方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后,甲方及上市公司 应充分保障乙方作为股东的知 情权,并在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后,根据乙方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 若有)的要求,及时、完整、 充分地提供乙方所需财务、法务、业务等方面的信息或资料。

    8.保密义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深交所交易规则的规 定,以及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 制度的相关规定,任何影响上市公司股价的事项均应视为内幕信息 。甲、乙双方或因本次交易之 必须而知晓该等信息的人员,均应视为内幕信息知情人,须恪守内幕 信息保密的相关规定,杜绝利 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等违法违规行为。否则,违约方应单独 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并承担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9.违约责任

    9.1 任何一方违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保证或承诺,给对方造成损失
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律师费、仲裁费、公证费等)。

    9.2 若因甲方自身原因,导致各方及上市 公司未按本协 议约定及时办理标的股份过 户登记手续
的,每迟延一日,甲方应按未过户股份对应的转让价款的万分之八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 3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应按交易总价款的 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0.特别约定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交割完成后,乙方转让 其持有的标的股份的,甲乙双 方就转让相关事宜约定如下:

    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届时 的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交易时 间、交易对象及交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如果乙方未来出让本次交易标的获得的全部 收入低于本次交易标的股份转 让价款与预期收益之和的,甲方将对乙方进行现金补偿。


    11.1 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本次交易失败或无法进行,各方互不追究违约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