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55 证券简称:得润电子 公告编号:2018-033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为公司董监高人员以外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股份的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于2018年4月20日发
出通知。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8年5月11日下午
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5月10日-2018年5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0日15:00至2018
年5月1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79,426,500股,占
公司股本总额467,144,096股的38.4092%。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79,419,4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8.407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1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01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12,35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09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05,25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08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100股,占公司
总股份的0.0015%。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邱建民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无新议案提交表决,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独立董事向股东大会提交了《独立董事2017年度述职报告》并进行了述职。
表决结果为:同意179,42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6%;反对2,5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09,8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121%;
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8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79,42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6%;反对2,5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09,8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121%;
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8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79,42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6%;反对2,5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09,8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121%;
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8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179,42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6%;反对2,5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09,8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121%;
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8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9,42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6%;反对2,5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09,8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121%;
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8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9,42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6%;反对2,5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09,8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121%;
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8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9,42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6%;反对2,5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09,8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121%;
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8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8,918,7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170%;反对507,7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978%;
反对507,7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0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九)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179,41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3%;反对6,7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05,6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923%;
反对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0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为:同意179,41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3%;反对6,7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05,6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923%;
反对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0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一)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9,41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3%;反对6,7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05,6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923%;
反对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0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栗向阳、陈旭光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形成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