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得润电子 证券代码:002055 公告编号:2018-020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摘要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四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12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
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其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五、本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34人,包括符合公司任职资格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
心管理人员以及技术(业务)人员。
六、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一次性授予不超过1255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
股本总额46,714.4096万股的2.69%。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
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
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若公司增发股票,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不做调整。
七、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9.55元/股。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若公司增发股票,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八、本计划有效期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上市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限售期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上市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限
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九、对于按照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应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和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1)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8-2020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公司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18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19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0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4.2亿元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2)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现行绩效考核相关管理办法,在考核期的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激励对象进行考核。根据考评结果分档,最终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考评结果(S) S≥80 80>S≥70 70>S≥60 S<60
标准系数 1.0 0.8 0.6 0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才能部分或全额解除限售当期限制性股票,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比例,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的额度分批次解除限售;未能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
十、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本计划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
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计划。十三、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目录
声明......2
特别提示......3
第一章释义......7
第二章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8
第三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8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8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8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9
第四章激励计划具体内容......9
一、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9
二、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9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9
四、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禁售期......9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11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12
七、考核指标设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14
八、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15
第五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16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16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17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18
第六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18
一、回购价格确定 ......18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18
三、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19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19
第七章附则......19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得润电子、本公司、公司 指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
限制性股票、标的股票 指 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
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 指 根据本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以
及技术(业务)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授公司股份的价
格
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