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事前认可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与关联方香港云能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与关联方香港云能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事项,公司事前向我们提交了相关资料,我们进行了事前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与关联方香港云能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旨在满足前期所签协议要求,保障通泉北风电场项目(暂定名)顺利推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需要,遵循自愿、公平和公开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与关联方香港云能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 2023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在审议该议案时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事前认可》之签署页]
纳超洪 罗美娟 段万春
202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