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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53 深市 云南能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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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能投: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23

云南能投: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053          证券简称:云南能投          公告编号:2022-143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27号),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28,293,569股新股。公司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59,750,898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1.6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865,890,488.64元,扣减发行费用总额人民币9,218,765.98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56,671,722.66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2)1610006)。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1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35)。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鉴于募投项目“会泽县金钟风电场一期工程项目”“曲靖市马龙通泉风电场项目”“红河州永宁风电场项目”的实施主体分别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会泽云能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马龙云能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红河云能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董事会2022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司全资子公司会泽云能投新能源开发有限
公司、马龙云能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红河云能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分别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2022年9月21日分别与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和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行名称                    账号

会泽云能投新能源开发有限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636790920

公司
马龙云能投新能源开发有限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636679520

公司
红河云能投新能源开发有限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636746921

公司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会泽云能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合同编号
【CMBC-2022-KMTG025】)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1、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甲方1账号为
636605196,甲方2账号为636790920,截至2022年8月30日,甲方1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85,839.05万元、甲方2专户余额为0万元。甲方1和甲方2的专户仅用于甲方1和甲方2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2专户仅用于会泽县金钟风电场一期工程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不得用作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甲方1或甲方2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1及甲方2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1及甲方2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1、甲方2以及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1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1、
甲方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1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1、甲方2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1、甲方2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1、甲方2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1、甲方2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何宇佳、周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1、甲方2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1、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1、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前7个工作日前)向甲方1、甲方2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甲方2若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1、甲方2及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1、甲方2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1、甲方2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1、甲方2、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0、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四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乙方所在地仲裁。四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对本协议
的任何补充或修订需经各方以书面形式书就并签署方为有效。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情形,经协议各方当事人协商并达成书面一致,本协议可提前终止。

    12、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四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1备用。

    (二)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马龙云能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合同编号
【CMBC-2022-KMTG026】)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1、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甲方1账号为
636605196,甲方2账号为636679520,截至2022年8月30日,甲方1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85,839.05万元、甲方2专户余额为0万元。甲方1和甲方2的专户仅用于甲方1和甲方2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2专户仅用于曲靖马龙通泉风电场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不得用作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甲方1或甲方2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1及甲方2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1及甲方2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1、甲方2以及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1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1、甲方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1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1、甲方2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1、甲方2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1、甲方2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1、甲方2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何宇佳、周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1、甲方2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1、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1、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
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前7个工作日前)向甲方1、甲方2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甲方2若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1、甲方2及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1、甲方2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1、甲方2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1、甲方2、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0、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四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乙方所在地仲裁。四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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