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53 证券简称:云南能投 公告编号:2022-003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华宁县人民政府签署《华宁县光伏项目投资开发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协议为签约双方达成的框架性协议,协议中表述的建设装机容量和建设地点,最终以县级及以上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批准的相关规划及建设指标为准,项目总投资以项目备案为准。截至目前,相关项目正在开展前期工作,后续需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如需)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项目建设涉及立项、环保、规划、工程施工等有关事项,还需获得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或批复,项目的推进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若争取到计划指标后6个月内,因公司原因未开工建设或开工建设后光伏发电项目1年内未建成并网发电,本协议存在自动终止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协议的签订预计不会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3.公司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告“六、其他说明”之“1、公司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进展情况”。
一、协议签署概况
为开发利用华宁县丰富的太阳能资源,加快绿色能源建设步伐,改善能源结构,有效促进华宁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
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本着“政府主导、企业运作、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公司与华宁县人民政府于日前签署了《华宁县光伏项目投资开发协议书》。
本次协议的签署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协议方基本情况
1、名称:华宁县人民政府
2、与公司关系:公司与其不存在关联关系;
3、2019至2021年度,公司未与华宁县人民政府发生类似交易情况。
4、协议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5、协议方具有充分的履约能力。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华宁县人民政府
乙方: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省、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业
发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华宁县的具体太阳能资源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共同对本协议约定的光伏项目开展投资开发合作。
第二条 合作项目及地点规模
经双方协商一致,计划合作开发山后光伏项目、葫芦地光伏项目、路脉喜光伏项目、大龙潭光伏项目共4个光伏项目,装机规模合计为7万千瓦。
第三条 合作模式
(一)甲方同意由乙方对上述光伏项目进行投资开发,乙方积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待本协议签订后,乙方3个月内在华宁县境内注册成立全资的项目公司,并依法在当地上缴税款,该项目公司成立后作为上述光伏项目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的主体,承接本协议约定的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项目公司作为实施华宁县光伏项目的项目开发、运营、管理、协调与配置资源、融资的主体。项目具备备案条件后,项目公司全面开展光伏项目的建设准备工作。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执行国家及省、市、县出台的有关新能源项目所涉及的发展政策。
2.甲方适时建立项目推进协调机制,在乙方成立的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勘察设计、备案报批、建设等方面提供协助和支持,甲方有义务协助好项目公司做好相关部门的协助服务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均由项目公司承担,保障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3.积极协助乙方解决征地、运输、电网接入等其他问题。
4.甲方将积极协调将上述双方合作项目纳入云南省及国家有关规划。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甲方行政区域内成立项目公司,积极推动本协议内容项目。项目公司自负盈亏,照章纳税。
2.乙方成立的项目公司在国家和云南省关于新能源项目相关政策指引下,充分发挥资金、技术、人才和管理优势,调查太阳能资源,积极开展项目建设和运营。
3.乙方发挥自身各自行业技术优势,做好项目的前期手续办理、融资、工程建设及运行维护等工作。
4.项目若涉及用地,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精神,依法依规取得项目用地。
5.所建项目须达到国家规定的环保和安全生产标准。在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始终要牢固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公司员工培训内容。
6.乙方成立的项目公司在项目建设期间,应保护项目区域植被、景观,避免水土流失、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现象的发生。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本协议中表述的建设装机容量和建设地点,最终以县级及以上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批准的相关规划及建设指标为准,项目总投资以项目备案为准,本协议中所指的相关期限,为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时间。
(二)若国家宏观政策调整造成协议无法履行和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共同协商是否解除或部分解除履行协议的责任。
(三)乙方成立的项目公司承担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所有费用,甲方依法办理属本级政府职权范围内的手续,涉及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属上级政府审批的项目,甲方积极协助项目公司申报,若上级政府不予审批,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四)因不可预见、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第六条 发生纠纷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就本协议产生纠纷,可双方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协议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其他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欲变更本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协商一致后方能变更。
(二)本协议中的任何一方对于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其他相对方提供的信息、资料以及本协议具体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
(三)如有第三方争取到华宁开发计划指标,乙方未能争取到,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已投入的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在华宁县获取的相关检测数据材料无偿转交甲方。
(四)争取到计划指标后6个月内,因乙方原因未开工建设或开工建设后光伏发电项目1年内未建成并网发电,本协议自动终止,甲方收回该项目投资开发权,乙方在华宁县获取的相关检测数据材料无偿转交甲方。
(五)本协议条款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六)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七)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协议期届满后,项目仍未开工建设的,甲乙双方重新协商签订投资协议。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协议的签订,旨在紧密围绕 “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求及国家能
源政策,本着“政府主导、企业运作、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紧抓云南省“绿色能源牌”战略机遇,积极践行国家和云南省能源发展战略,开发利用华宁县丰富的太阳能资源,加快绿色能源建设步伐,改善能源结构,有效促进华宁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进一步增强公司新能源项目资源获取能力,深化产业布局,实现在新能源领域内的进一步拓展,促进公司新能源业务的做大做强,推动公司“十四五”战略发展目标的落实。与此同时亦有利于提升公司新能源行业地位与影响力,为后续业务拓展带来积极影响。
协议约定的内容与公司新能源发展战略规划一致。本次协议的签署与履行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存在因履行协议而对交易双方形成依赖。
本次协议的签署预计对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均不构成重大影响。
五、风险提示
本协议为签约双方达成的框架性协议,协议中表述的建设装机容量和建设地点,最终以县级及以上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批准的相关规划及建设指标为准,项目总投资以项目备案为准。截至目前,相关项目正在开展前期工作,后续需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如需)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项目建设涉及立项、环保、规划、工程施工等有关事项,还需获得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或批复,项目的推进存在
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若争取到计划指标后6个月内,因公司原因未开工建设或开工建设后光伏发电项目1年内未建成并网发电,本协议存在自动终止的风险。
光伏为公司新的业务领域,未来协议履行以及项目投入运营后的经营业绩可能面临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行业宏观环境、工程施工周期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风险。
公司后续将根据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进展情况:
序号 协议对方 协议名称 披露日期 执行情况
中国能源建设集
《战略合作框
1 团云南省电力设 2021年5月20日 执行中
架协议》
计院有限公司
临沧市城乡建设
《战略合作协
2 开发集团有限公 2021年11月26日 执行中
议书》
司
2.本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持股情况未发生变动;未来三个月内,云南能投新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所持公司202,649,230股有限售条件股份将于2022年3月26日(如非交易日顺延)解除限售;除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已于2021年7月24日锁定期届满外(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24日所披露的《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的提
示性公告》),公司未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监高在未来三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的通知,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公司与华宁县人民政府签署的《华宁县光伏项目投资开发协议书》。
特此公告。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