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ST 同洲 公告编号:2024-140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
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4 粤 0307 民初 37985 号】等相关
法律文书。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深圳市灏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公司及深圳市盛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作出裁定。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灏峰投资有限公司认为其非因本人的事由未能参加(2021)粤 0307 民
初 27081 号案的诉讼,导致生效判决出现错误的事实认定和错误判决,向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一审裁定并将该案指令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相关情况请查阅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9 日和 2023 年 9 月 16 日、2023 年 12 月 2 日在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5)、《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0、2023-105)。
二、 本次诉讼裁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灏峰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 191800 元,原告深圳市灏峰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凭单予
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 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预计不会对公司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五、 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