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ST 同洲 公告编号:2023-077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
3、涉案金额:一审判决公司向郭颖昕等 7 名投资者赔偿损失 4,368,472.01
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62,425.04 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对上述判决诉讼案件计提预计负债。本次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鉴于案件尚未结案,公司暂无法判断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粤 03 民初 6070、6099、6116 号】等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涉及郭颖昕等 7 名投资者的诉讼索赔案件做出一审判决。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关于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7 日在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2)。
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各原告诉讼请求部分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该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
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各原告支付赔偿款(4,368,472.01 元);
二、被告袁明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368,472.01 元);
三、被告颜小北、袁团柱分别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所负债务的 60%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621,083.21 元);
四、被告贺磊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所负债务的40%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747,388.81 元);
五、被告吴远亮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所负债务的20%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873,694.40 元);
六、被告侯颂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所负债务的10%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36,847.19 元);
七、被告潘玲曼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所负债务的7%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05,793.05 元);
八、被告王健峰、王特、欧阳建国分别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所负债务的 5%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18,423.61 元);
九、被告李宁远、陈友分别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所负债务的 3%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31,054.15 元);
十、被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所负债务的 30%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310,541.61 元);
十一、驳回各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由各原告预交,由各原告和各被告按比例负担(公司负担62,425.04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对上述判决诉讼案件计提预计负债。本次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鉴于案件尚未结案,公司暂无法判断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投资者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