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
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召
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 1 号》”)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原审议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有 6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拟授予的
激励对象人数由 95 人调整为 89 人,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4190 万份调整为
4120 万份。
除上述调整之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一致。
2、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监管指南第 1 号》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
有效,其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因此,同意以 2023 年 4 月 24 日为首次
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89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4120 万份股票期权。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