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称:*ST同洲 证券代码:002052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3 年 4 月
目 录
一、释义......3
二、声明......4
三、基本假设......5
四、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6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7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10
一、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同洲电子、本公司、公司、 指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 指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划、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同洲
问报告 指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
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指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期权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
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权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有效期 指 从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起到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的
时间段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予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
行权 指 为,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价格
和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南 1 号》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做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同洲电子提供,本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同洲电子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同洲电子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 1 号》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3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对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核查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3 年 3 月 31 日至 2023 年 4 月 10 日,公司通过内部 OA 系统公告的
方式对本激励计划中涉及的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位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及董事会办公室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任何异议。2023 年 4 月 15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057)。
(三)2023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2023 年 4 月 22 日披露了《关于 2023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62)。
(四)2023 年 4 月 24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六
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董事会调整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权益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公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权益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同洲电子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不符合获授条件的情形,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
(二)本次激励计划授权日的核查
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确定
的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4 月 24 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授予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原审议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有 6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 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因此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进行调
整。根据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3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
调整。本次调整后,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95 人调整为 89 人,拟首次授予的股票期
权总量由 4190 万份调整为 4120 万份。
除上述调整之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一致。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同洲电子对本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和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 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 《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等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四)本次授予情况
1、首次授予日为:2023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