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ST 同洲 公告编号:2023-003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龙岗区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案号:(2022)粤0307民初31984号】,深圳龙岗区法院于近日受理了原告深圳市灏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盛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深圳市灏峰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映珍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宝龙大道宝龙五路时运达(深圳)电子工业厂1B栋
被告一:深圳市盛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飞祥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宝龙社区宝龙五路1号
被告二: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用腾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苑路6号科技园工业大厦206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一、被告二共同返还项目保证金人民币3000万元;
2、判决被告一、被告二赔偿自2015年12月24日至返还项目保证金之日的利息,暂计至2022年12月31日为943.75万元,其中被告一承担1000万元自2015年12
月24日至2016年3月27日的利息13.375万元、被告二承担3000万元自2016年3月28日至返还之日的利息930.375万元(暂计至2022年12月31日)。(注:2020年8月19日前适用银行当期利率,2020年8月20日起适用当期LPR)
3、判决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因财产保全支出的保险公司费用。”
事实和理由:
“被告一、被告二合作开发本项目,因被告一作为投资方缺乏资金而共同邀请原告参加。原告与被告一在《三方合作协议》(即2016年3月18日签订的《关于对深圳市龙岗区宗地号G02319-0002地块进行城市更新改造的合作协议》)中的共同身份是“投资方”,被告二的身份是“土地方”。原告是为三方共同开发本项目才提供项目保证金,只有原告提供项目保证金后,被告二才会将项目土地移交用于本项目的合作,即,原告支付项目保证金是基于《三方合作协议》的约定,并非履行《二方合作协议》(即2015年12月24日签订的《关于对深圳市龙岗区宗地号G02319-0002地块进行城市更新改造的合作协议》)义务。生效判决确认《三方合作协议》未生效, 同时认定被告二无权不返还3000 万元。基于生效判决确认《三方合作协议》未生效,原告认为:
1、被告一应当返还原告项目保证金3000万元,并承担自收到该款中的1000万元从收到日( 2015年12月24日)至划入被告二账户的2016年3月27日期间的利息。
2、被告二明知3000万是由原告支付,没有原告提供的项目保证金就没有本项目的发生,就没有三方的合作,被告二也不可能收取被告一以搬迁补偿费名义支付的3000万元。在生效判决确认《三方合作协议》未生效、被告二需返还 3000万元时,被告二应当将3000万元返还资金的所有人---原告,但其在提起该案诉讼时,既没有在诉状中将原告列为第三人,也未在诉讼过程中通知原告参加诉讼,令原告不能向龙岗区法院反映自己是项目保证金的所有人和要求俩被告返还3000万元的请求。原告同被告一与被告二之间的房屋租赁(生效判决查明被告一早于2014年12月1日就开始承租被告二的项目土地上的物业)毫无关系, 被告二将项目保证金/抵偿被告一单方欠付被告二的租金,违反《三方合作协议》的合作目的,没有合同依据,亦有违诚信。由于被告二实际占用3000万元,包括将3000
万元用于非合同约定的三方合作项目的用途、抵偿被告一欠付租金期间,均应向原告支付利息(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全部返还3000万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持续关注投资者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深圳龙岗区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