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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同洲: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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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ST 同洲          公告编号:2022-042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南山区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粤 0305 民初 25225 号】。深圳南山区法院对公司与深圳市清华彩虹纳米材料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华彩虹纳米”、“原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向深圳南山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彩虹科技大厦租赁合同》
于 2021 年 12 月 2 日解除;2.判令被告立即搬离并返还租赁房产;3.判令被告
支付累计欠付租金 10405886 元;4.判令被告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 4699927
元(自 2021 年 8 月 23 日起暂计至 2021 年 12 月 17 日,按照欠付金额每日千分
之五的标准计算);5.判令被告支付剩余租期内的租金 956437 元;6.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行使正当权利取回租赁房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置遗留物品或设施、清租等费用);7.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撤回了第二项诉讼请求,并明确逾期违约金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原
告与被告于 2012 年 1 月 1 日签订了《彩虹科技大厦租赁与合同》及后续分别签
署四份补充合同。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承租位于深圳市北环大道第五工业区的彩虹科技大厦。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移交了租赁物业,但被告在租赁期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对于被告未及时支付租金的行为,
原告分别于 2021 年 9 月 22 日向被告送达《关于要求立即支付彩虹科技大厦租金
相关事宜的催款函》,于 2021 年 11 月 23 日向被告送达《关于彩虹科技大厦装修
及未付款相关事宜的函》,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向被告送达《关于要求立即支付
彩虹科技大厦累计欠付租金的催款函》。在经原告多次发函催告后,被告仍未及时足额支付租金,可见被告已无任何支付意愿。根据《租赁合同》第十一条第六
款的约定,原告于 2021 年 12 月 2 日向被告送达《关于<解除彩虹科技大厦租赁
合同>的函》,正式函告解除《租赁合同》,要求被告在函告的期限内完成搬离并交还租赁房产。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按照通知及合同约定支付拖欠房租、交还租赁房产,持续违约至今。综上,被告未能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迟延支付房租和退还租赁房产等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已经违约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严重违约,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公司 2022 年 3 月 25 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
裁案件情况的公告》(2022-009),对本次诉讼进行了首次披露。

    二、  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深圳南山区法院受理本次诉讼后,依法进行了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深圳市清华彩虹纳米材料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同洲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彩虹科技大厦租赁合同》于 2021 年 12 月 2 日解除;
    二、被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清华彩虹纳米材料高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累计欠付租金 10405886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被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清华彩虹纳米材料高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剩余租期内的租金 956436.6 元;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清华彩虹纳米材料高科技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118173.5 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31120.56 元,被告
负担 87052.94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1316.73 元,
被告负担 3683.27 元。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87052.94 元、财产保全费 3683.27
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87052.94 元、财产保全费 3683.27 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  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五、  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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