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ST 同洲 公告编号:2022-028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作为原告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甲方”)于近日与被告深圳市盛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丰地产”、“乙方”)就房屋租赁合
同纠纷案达成和解协议,案号:(2021)粤 0307 民初 27081 号、(2022)粤 0307
民初 5606 号。刘飞详(以下简称“丙方”)作为盛丰地产法定代表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和解协议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2021)粤 0307 民初 27081 号
公司作为原告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对被告盛丰地产提起诉讼,向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龙岗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深圳龙岗区
法院受理公司与盛丰地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详见公司 2021 年 7 月 20 日于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作为原告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1-077)。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收到深圳龙岗区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民
事裁定书》【(2021)粤 0307 民初 27081 号】。深圳龙岗区法院对公司与盛丰地
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详见公司 2021 年 12 月 25 日于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作为原告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13)。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
书》【(2022)粤 03 民终 9841 号】,上诉人盛丰地产自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2022)粤 0307 民初 5606 号
公司 2022 年 1 月另行起诉被告盛丰地产支付 2021 年 6 月 26 日至 2021 年 9
月 9 日期间租金为 2,843,609.62 元,并要求被告支付 2021 年 9 月 10 日之日起
至实际搬离完成之日的场地占用费。
2022 年 4 月 12 日开庭,未判决。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向深圳龙岗区法
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二、 本次诉讼和解情况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2021)粤 0307 民初 27081 号民事判决书及
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判决书”)、(2022)粤 0307 民初 5606 号(以下简称“另行起诉”)相关事宜;丙方为本协议乙方应履行的付款等义务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叁方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叁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判决书判令:2021 年 9 月 9 日解除于 2014 年 12 月 1 日签订的《工业
园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至 2021 年 6 月 25 日前,且还
应支付的租金金额为人民币壹仟陆佰伍拾叁万肆仟伍佰玖拾陆元贰角贰分
(¥16,534,596.22 元),违约金为 2,693,945.95 元,水费为 138,210 元,共计
为 19,366,752.17 元。
二、除判决书确定的乙方应付租金等费用外,甲方还有权向乙方收取自 2021
年 6 月 26 日至 2021 年 9 月 9 日期间租金为 2,843,609.62 元,并要求乙方支付
2021 年 9 月 10 日之日起至实际搬离完成之日的场地占用费(按照 2014 年 12 月
1 日签订的《工业园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约定支付,甲方已另行提起诉讼即案号(2022)粤 0307 民初 5606 号)。
三、现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扣除甲方自用面积约 2311 平方米,应扣减租金金
额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为 2,693,945.95 元;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扣除后,乙方应支付甲方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16,672,806.22 元。
四、若乙方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支付完成总金额的,则本协议第二条约定
的费用乙方仅需支付 550 万元;因乙方已支付 350 万元,因此,乙方还应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前支付完成剩余 200 万元。
五、乙方应按照以下方式支付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费用,即:本协议签署及生效后五年内支付完毕,乙方应每月 5 日前支付完成 277,880.11 元;甲方收款
账户以甲方财务人员另行向乙方提供的为准。其中,第一笔费用应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前支付;2022 年 4 月 29 日前甲方撤销对乙方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
另行起诉、乙方撤销对(2021)粤 0307 民初 27081 号民事判决书的上诉,确保判决书生效。
六、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任一笔费用的,甲方有权按照 2014 年 12
月 1 日签订的《工业园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相关约定、生效判决书等向乙方主张租金、场地占用费、违约金等相关费用,且乙方无权与甲方进行任何续租、项目开发合作事宜的谈判。
七、丙方为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应履行的付款等全部义务提供担保责任,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若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付款等义务的,丙方承诺承担向甲方清偿的义务。
八、本协议为叁方真实意思表示,本协议叁方在签署本协议时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胁迫等导致协议无效、撤销的情形;本协议若有未尽事宜,叁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可向深圳市南山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协议一式叁份,经甲乙丙叁方签字并盖章且经甲乙丙叁方有权机构审议通过时本合同生效。三方各执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特别约定:
1、若 2022 年 4 月 29 日前甲方未撤销另行起诉(2022)粤 0307 民初 5606
号或乙方未撤销(2021)粤 0307 民初 27081 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的上诉即案号(2022)粤 03 民终 9841 号,或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任一笔费用,则本协议自始无效。
2、撤销诉讼包括法院出具撤诉法律文书、甲乙双方完成向法院递交成功撤诉法律文书等合法、有效的资料。”
三、 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产生正向影响。和解协议履约期较长,实际履行情况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五、 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和解协议书》
3、《民事裁定书》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