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ST 同洲 公告编号:2021-077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作为原告的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立案通知(案号:(2021)粤 0307诉前调22420号)。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已于近日受理了公司与深圳市盛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用腾,公司董事长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北区第五工业区彩虹科技大楼A6楼(仅限办公)
被告:深圳市盛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飞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宝龙社区宝龙五路1号
诉讼请求:
1、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工业园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解除;
2、判令被告按《工业园租赁合同》的约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向原告支付已拖欠租金(至2021年6月25日)60,464,541.76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租金的违约金2,855,682.71元(年租金
14,277,913.56元20%计算);
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其欠缴的水电费等费用2,440,211.28元;
〈上述第2至4项费用合计金额65,760,435.75元〉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4年12月1日,原告与广东恒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辉公司”)签订了《工业园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宝龙工业城龙宝五路的62437.56平方米的工业园出租给被告,租期为8年,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止,月租金为999000.96元,每两年递增6%等。当日,原告与恒辉公司签订《<工业园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在租赁期间办理好工业园的相关转让手续后,恒辉公司有购买该工业园之权利,双方一致同意该工业园的价格为3亿元,并约定签订补充协议之日起5日内支付2000万元订金,最迟在签订补充协议之日起一年内支付第二笔订金5000万元;若不按约定支付第二笔订金5000万元,视为恒辉公司违约,原告有权没收已收取的2000万元,同时要求恒辉公司限期搬离工业园且视为恒辉公司解除合同,相关违约责任按照《工业园租赁合同》执行;自本协议签订之前日五年内,因政府原因该工业园无法达到转让条件的,若恒辉公司继续承租,恒辉公司支付的7000万元转为租金,按《工业园租赁合同》执行,若恒辉公司要求解除原《工业园租赁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原告应予以准许,恒辉公司的7000万元订金按《工业园租赁合同》扣除相应租金后,剩余款项无息退还给恒辉公司等。
2015年11月1日,恒辉公司与被告向原告发出告知函,告知原告恒辉公司已将《工业园租赁合同》及《<工业园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的相关权利义务转让给被告。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复函同意恒辉公司将《工业园租赁合同》及《<工业园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的相关权利义务转让给被告。
被告承租原告工业园至今,仅向原告支付了2000万元订金及部分水电费。被告长期拖欠原告租金,且一直霸占原告的涉案工业园,造成原告较大的经济损失,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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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