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52 证券简称:同洲电子 公告编号:2013-020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合作协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简释:
CIBN:是英文 China International Broadcasting Network 的缩写,指国
家广电总局正式批准中国国际广播电台(CRI)开办的中国国际广播电视网
络台。其业务以互联网协议(IP)作为主要技术形态,以电视机、机顶盒、
移动手持设备等各类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通过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
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信息网络,开办、播放(含点播、转
播、直播)、集成、传输、下载视听节目服务等活动;
CIBN 互联网电视业务:特指以互联网作为载体,面向海内外电视机终端、机
顶盒终端、PC 终端和手持移动终端提供的有国际台外宣特色的国际化、差异
化、平台合作化的所有综合音视频服务和各种应用,包括单独具有或者不单
独具有国际台/CIBN 标识和品牌(包括但是不限于 LOGO, 呼号,台号等)
的所有业务;
CIBN 集成播控平台:是指经广电总局批准,呼号为“环球网视”,针对国家
广电总局批准的合法互联网电视节目服务平台进行直接接入和集成的互联
网电视集成服务平台;是指在 CIBN 互联网电视业务下的所有业务形态从播
出端到用户端实行管理的播控系统,包括业务内容统一集成和播出控制、应
用集成和管理、电子节目指南(EPG)、客户端、计费、版权、用户数据等管
理子系统。
一、情况简述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国广东方网络(北京)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广东方”)于近日在深圳签署了《互联网电视业务战
略合作协议》,双方就在全球(中国和中国之外的相关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许可的
范围内)进行互联网电视业务合作事宜达成战略合作协议。
二、协议对方
名称:国广东方网络(北京)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乙 18 号石景山万达广场 B 座 18 层
注册号:110107001577344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马为公
注册资本:232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6 年 11 月 27 日
经营范围: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除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
疗器械和 BBS 以外的内容);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
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 计算机网络集成;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影视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图文设计、制作;动画设
计、制作;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销
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机械设备、电子产品。
公司介绍:
国广东方隶属于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拥有CIBN互联网电视业务经营牌照资
质,负责CIBN互联网电视业务的整体运营,通过多终端提供多屏合一的内容及应
用服务,搭建面向全球的新闻、影音、旅游、科教、生活等双向交流平台,是一
家国际化新媒体运营服务商。
三、协议主要内容
1、合作模式
1)公司利用国广东方CIBN互联网业务运营的资源进行电视机顶盒、数字电
视一体机、手机等互联网终端产品的销售,国广东方和公司将通过CIBN互联网电
视集成播控平台共同推广CIBN互联网电视业务。
2)双方的主要合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用户、客服、技术支持、开发、市场
和渠道合作等。在合作过程中,双方共同负责处理与相关海内外当地政府的关系。
对于合作中出现的问题,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
2、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国广东方的权利和义务
国广东方拥有 CIBN 互联网电视业务内容的最终审核权,负责更新、编排、
审核,并整合国内外丰富的视频内容与信息资源,为本次合作提供内容,并保障
相关版权的合法性,承担相应责任;保证提供的各类信息内容拥有合法使用权利,
不违反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应对公司已售出的协议范围内的终端产品
提供持续的内容和服务。
2)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CIBN 互联网电视播控要求进行终端产品的客户端
开发和升级、技术平台的对接和网络的搭建;保证提供的各类信息内容拥有合法
使用权利,不违反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公司承诺针对双方约定的型号
所生产或销售的终端产品,只能嵌入 CIBN 互联网电视集成播控平台的地址,按
照广电总局规定的互联网电视客户端编号规则,并由国广东方向广电总局申请客
户端编号。
3、合同有效期:3 年
四、对公司的影响
国广东方拥有CIBN互联网电视业务经营牌照资质,公司与其建立战略合作关
系有助于互联网终端产品的销售。本协议并不涉及具体的销售数量及金额,该协
议的签订将不会对公司2013年第一季度的经营业绩有重大影响,双方合作的预期
还以未来实际情况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有关本次合作
的重大进展,公司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案文件
《互联网电视业务战略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