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050 股票简称:三花智控 公告编号:2024-043
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三花智控”)于 2024
年6月3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4 年 6 月 3 日,
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授予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4 年 4 月 19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024 年 4 月 19 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了核查意见。
3、2024 年 4 月 30 日,公司公告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4 年 5 月 6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4 年 5 月 13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和第七届监
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相关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6、2024 年 6 月 3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和第七届监事
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暂缓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说明
因参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公
司董事王大勇先生和倪晓明先生、高级管理人员胡凯程先生和俞蓥奎先生在首次
授予日 2024 年 5 月 13 日前 6 个月内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决定暂缓王大勇先生、倪晓明先生、胡凯程先生、俞蓥奎先生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 34 万股,在相关授予条件满足后再召开会议审议王大勇先生、倪晓明先生、胡凯程先生、俞蓥奎先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事宜。
截至目前,公司现向王大勇先生、倪晓明先生、胡凯程先生和俞蓥奎先生授予限制性股票不会构成《证券法》规定的短线交易。根据《管理办法》《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经过认真核查,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项授予条件
均已成就,同意公司以 2024 年 6 月 3 日为暂缓授予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
的 4 名激励对象授予 34 万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以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5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的股权
登记日为 2024 年 6 月 12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4 年 6 月 13 日,具体情况详见公
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3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
根据《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
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公司发生派息后,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为:P=P0-V。其中: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因此,向本次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 12 元/股调整为 11.75 元/股。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
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过公司董事会核查,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形,《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4 年 6 月 3 日。
2、授予数量: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 34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3,732,615,535 股的 0.0091%。
3、授予人数:本次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4 人,为王大勇先生、
倪晓明先生、胡凯程先生和俞蓥奎先生。
4、授予价格:11.75 元/股。
5、股票来源: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6、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公司条件要求。
7、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期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30%
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30%
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40%
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8、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才能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在 2024 至 2026 年的 3 个会计年度中,分
年度对公司业绩指标和个人绩效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4 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注1]不低于 17%或不低于同
行业对标公司同期 80 分位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注 2]水平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5 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注1]不低于 17%或不低于同
行业对标公司同期 80 分位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注 2]水平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6 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注1]不低于 17%或不低于同
行业对标公司同期 80 分位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注 2]水平
注 1:对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考核指标,需扣除公司 2021 年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及本计
划公告以后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的影响。即,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