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050 股票简称:三花智控 公告编号:2020-066
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8月28日(星期五)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8月28日(星期五)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8月28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8月28日9:15至2020年8月2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新昌县梅渚镇沃西大道 219 号三花工业园区办公
大楼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亚波先生
6、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6 人,代表
股份 2,337,486,915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65.074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83 人,代表股份 473,170,18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3.172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4 人,代表股份 1,887,568,812 股,占
公司总股份的 52.5486%。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72 人,代表股份 449,918,103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12.525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37,480,9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7%;反对 5,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473,164,1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7%;反对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37,480,9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7%;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473,164,1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7%;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会
2020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