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公告
股票代码:002048 股票简称:宁波华翔 公告编号:2021-024
关于使用部分募投项目节余资金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 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2017 年 10 月 11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800 号)文核准,本公司
向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96,180,164
股,募集资金总额 204,382.85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3,296.64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
201,086.21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7 年 12 月 19 日对上
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17]526 号”《宁波华翔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部分已按计
划实施完毕,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投项目节 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具体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投资项目 承诺投资 实际投资 节余资金 产生利息
金额 金额
1 长春华翔青岛工厂热成型轻量化改扩 49,558.72 49,538.43 20.29 98.49
建项目
2 长春华翔天津工厂热成型轻量化改扩 18,000.00 18,000.00 0.00 43.94
建项目
3 长春华翔佛山工厂热成型轻量化技术 22,682.24 22,666.66 15.58 84.28
改造项目
4 长春华翔成都工厂热成型轻量化技术 22,682.24 21,451.64 1,230.60 224.97
改造项目
合 计 112,923.20 111,656.73 1,266.47 451.68
上述项目节余资金共计 1,718.15 万元(包含利息 451.68 万元,实际金额以资金
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占承诺投资额的 1.52%。
董事会公告
二、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建设及节余情况
(1)长春华翔青岛工厂热成型轻量化改扩建项目
长春华翔青岛工厂热成型轻量化改扩建项目承诺投资已实施完毕并于 2018 年 8
月 31 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节余募集资金金额(包含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手续费等的净额,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为 118.78 万元。
(2)长春华翔天津工厂热成型轻量化改扩建项目
长春华翔天津工厂热成型轻量化改扩建项目已实施完毕并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达
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节余募集资金金额(包含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手续费等的净额,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为 43.94 万元。
(3)长春华翔佛山工厂热成型轻量化技术改造项目
长春华翔佛山工厂热成型轻量化技术改造项目已实施完毕并于 2018 年 8 月 31 日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节余募集资金金额(包含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手续费等的净额,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为 99.86 万元。
(4)长春华翔成都工厂热成型轻量化技术改造项目
长春华翔成都工厂热成型轻量化改扩建项目已实施完毕并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达
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节余募集资金金额(包含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手续费等的净额,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为 1455.57 万元。
三、募集资金节余的主要原因
公司在募投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本着合理、节约及有效地使用募集资金的原则,谨慎地使用募集资金,严格把控项目各个环节,合理地降低项目建设成本和相关费用,以及由于募集资金专户产生的利息收入形成了资金节余。
四、节余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及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鉴于部分募投项目建设已完成,符合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条件。
为最大程度发挥募集资金效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董事会公告
公司拟将已实施完毕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中的节余募集资金人民币1,718.15万元(包含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手续费等的净额,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永久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用于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节余募集资金转出后已结项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将不再使用,公司将注销存放上述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监管账户,同时相应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亦将予以终止。
五、专项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柳铁蕃、杨少杰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鉴于“长春华翔热成型部分项目”已实施完毕,公司将其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维护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意公司使用该募投项目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2、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投项目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事项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的有关规定。
3、保荐机构意见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就上述事项出具核查意见如下: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宁波华翔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和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董事会公告
保荐机构对上述变更事项无异议。
六、 备查文件
1、公司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4、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