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2047 深市 宝鹰股份


首页 公告 宝鹰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宝鹰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6

宝鹰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047        证券简称:宝鹰股份      公告编号:2023-090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 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暂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为本次诉讼原告

    3、涉案金额:人民币 239,984,916.38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鹰建设”)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诉深圳市岗隆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勤诚达地产有限公司、深圳市唯之能源有限公司、广州海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瑞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勤诚达集团有限公司、勤诚达控股有限公司、古汉宁、诸秋香。近日,宝鹰建设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
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 2023 年 12 月 14 日
立案,案号为(2023)粵 03 民初 7007 号,本案件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二、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岗隆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勤诚达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唯之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四:广州海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五:深圳市瑞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六:深圳市勤诚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七:勤诚达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八:古汉宁

    被告九:诸秋香
(二)事实及理由

    2018 年以来,原告先后承接了被告一发包的光明区正大城建设项目精装修
等工程业务并分别签订了相应工程合同,相关工程陆续办理了竣工验收手续、签
署单独的《工程结算协议书》《结算书》等结算文件。2023 年 5 月 10 日,原告
与被告一就被告一尚未付款完毕的合计 30 份合同项下的工程款签署了《结算协议》,双方一致确认案涉《结算协议》1.1 条款项下合计 30 份合同对应未付工程款本金总计为人民币 224,648,798.11 元,《结算协议》签署后被告一并未按照约定向原告履行支付款项的义务。

    按照《结算协议》第 2.2 条款约定,被告一应向原告支付的违约金暂计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为人民币 15,276,118.27 元,违约金实计至全部工程款付清之
日止。被告一应向原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其中包括原告支付的律师费 6万元。

    被告二与原告签署了《股权质押合同》,被告二自愿以其具有所有权的深圳市保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8%股权向原告提供质押担保,所担保的债权为《结算协议》项下的原告债权,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工程款、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原告实现质权的费用。

    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分别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分别约定由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对被告一的第一项《结算协议》所涉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保证,保证的范围为《结算协议》项下债务人应承担的全部付款义务及违约责任,以及甲方因实现债权、担保权利而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保证期间为《结算协议》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 224,648,798.11 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未付工程款违约金,以欠付工程款人民币224,648,798.11元为计算基数自2023年5月17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暂计至2023

年 9 月 30 日的违约金为人民币 15,276,118.27 元,实计至全部工程款付清之日
止;

    3、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 6 万元;

    4、判令原告对被告二质押的深圳市保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8%股权在前述
第 1~3 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判令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对前述第 1~3 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诉讼费用。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其他未达到披露标准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涉及的总金额为 5,576.48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28%,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上述案件目前尚未开庭审理,本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受理案件通知书》;

3、《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16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