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机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国机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国机精工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根据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5 月 16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国机精工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022 年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
(二)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定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关参与资格的规定。
(三)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为 2022 年 5 月 16 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213 名激励对象授予
7,133,940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8.64 元/股。
(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王怀书:
王 波:
孙振华:
2022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