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45 证券简称:国光电器 编号:2024-3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2 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2,950,180.41 元,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
许可〔2023〕1983 号)同意注册,公司获准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99,718,919 股,每股面值 1.00 元,
每股配售价格 13.8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384,098,595.72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8,723,558.20 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375,375,037.52 元。募集资金总额扣除承销费用、保荐费用人民币 5,500,000.00 元后的余款人民币 1,378,598,595.72 元已划入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
金已于 2023 年 12 月 14 日全部到账,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编号为天衡验字(2023)00132 号的《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董事会授权管理层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各家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
二、公司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1)截至 2024 年 4 月 12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合计为
1,773,792.02 元(不包含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入资金),公司将用募集资金置换上述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金额,具体置换金额如下:
单位:元
序 本次置换金
项目名称 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自筹已预先投入资金
号 额
1 新型音响智能制造升级项目 409,708,841.19 1,773,792.02 1,773,792.02
2 汽车音响项目 621,709,773.85 - -
3 VR 整机及声学模组项目 343,956,422.48 - -
合计 1,375,375,037.52 1,773,792.02 1,773,792.02
(2)截至 2024 年 4 月 12 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 1,176,388.39 元(不含税),
公司将用募集资金置换上述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金额,具体置换情况如下:
单位:元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
费用类型 发行费用总额(不含税) 本次置换金额
行费用金额(不含税)
保荐承销费用 7,075,471.70 - -
律师费用 660,377.36 660,377.36 660,377.36
会计师费用 377,358.49 - -
发行登记费及其他费用 610,350.65 516,011.03 516,011.03
合计 8,723,558.20 1,176,388.39 1,176,388.39
综上,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人民币 2,950,180.41元。
本次拟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经审议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经核查认为,国光电器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国光电器截至 2024 年 4 月 12 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
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要求;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鉴证报告;
4、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