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45 证券简称:国光电器 编号:2024-1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1983 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工作已经完成,共计发行 99,718,919 股,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1,375,375,037.52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天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3 年 12 月 14 日出具《验资报告》(天衡验字(2023)00132
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鉴于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子公司梧州国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梧州科技”),因此需要梧州科技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同意梧州科技开立 1 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同时授权管理层与梧州科技、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梧州科技及保荐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兴梧支行(以下简称“兴梧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4 年 2 月 2 日,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行 账户类型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 募集资金存放金额(元)
中国农业银行
1 股份有限公司 专用存款账户 20313701040008885 2,000,000
梧州科技支行
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科技支行(以下简称“科技支行”)为兴梧支行辖内的二级支行之一,
无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权限,故由兴梧支行与公司、梧州科技及保荐人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并由兴梧支行授权科技支行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户行。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为甲方 1,梧州科技为甲方 2,兴梧支行为乙方,保荐人为丙方。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2 对应项目募集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但甲方 2 名下的定增项目及相关的银行专户中的资金可互相转账。
(二)甲方 1、甲方 2、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 1 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 1、甲
方 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 1 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
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 1、甲方 2、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 1、甲方 2 募
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 1、甲方 2 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廖妍华、叶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 2专户
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 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 2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 2 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甲方 1 和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 2 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1,375,375,037.52 元)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 2 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甲方 1 和丙方或者向甲方 1、丙方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 2 可以主动或者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 2、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5 年 12 月 31 日解除。上述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 1、甲方 2 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十)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 1、甲方 2、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 1 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