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进行
修订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详见《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本事项尚需提交大会审议。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6,838.3913 万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6,810.2832
元。 万元。
第二十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468,383,913 股,为已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568,102,832 股,
三条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为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第一百 (一)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 (一)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
三十六 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 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
条第一 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
款 的关系的董事; 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
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
事;
第一百 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 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
三十六 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最多在五家 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
条第三 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 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
款 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一百
三十六 独立董事人数为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以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
条第四 上; 于三分之一;
款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
第一百 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 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 形,由
三十六 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 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中国证监会
条第五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下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下
款 称“《指导意见》”)要求的人数时,公司 称“《管理办法》”)要求的人数时,公
应 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一百
三十七 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具有《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
条第二
款
第一百
三十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条第五 信等不良记录;
款
第一百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三十七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条第六 的其他条件。
款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
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母、子女;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
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 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
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 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父母、子女;
第一百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三十八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条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 任职的人员;
情形的人员; (六)为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
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
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
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 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
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
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 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
第一百 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 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四十条 其本人与公司、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 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
在其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时任何影响其独立 就其本人与公司、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
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 公开声明。在选举 存在在其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时任何影响
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 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
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
第一百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四十五 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
条 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
该独立董事职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
第一百 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指导意见》规定的 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管理办法》四十九 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 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
条 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
生效。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有以下特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以下特别职权: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 会;
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