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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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 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司申请股份初始登记时,委托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第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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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六)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
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
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登记结算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
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算公司
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
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2 个交易日
内,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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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
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中,至 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 国证监会 、深交 所或公 司根据实 质重于 形式的 原则认定 的其他 与公司 或公司董 事 、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执行;本 制度如与 日后颁 布的法 律、法 规、规 范性文件 或经合 法程序 修改后 的公司章 程相 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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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二○二二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