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商标许可、商标受让相关合同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45 证券简称:广州国光 编号:2011-3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2011 年 9 月 21 日,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30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商标受让相关合同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概述
公司自 2009 年通过整体收购取得中国民族品牌“爱浪”后,在国内中高端家用音响市场
自有品牌经营方面已经取得了突破。在自有品牌经营模式积累了较多经验的基础上,公司拟引
入并运营国际高端音响品牌“VIFA”以进一步开拓国内高端音响市场。
“VIFA”商标在中国商标局注册的所有权人为威发丹麦股份有限公司 VIFA DENMARK A/S,
已经独占许可给美加科技(中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加科技”);美加科技并作为在中国
商标局注册的所有权人拥有“威发”、“威法”中文形式商标。
为取得必要的商标所有权或独占授权,公司拟与美加科技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商标受让相
关合同,以授权及转让方式合法取得相应商标的使用权或所有权。
二、使用许可、受让商标的基本情况。
1、取得使用权的商标
第 4551655 号商标中文字样为“威发”,其商标图样、注册号、类别、商品/服务范围及注册时
间如下:
类
商标图样 注册号 商品/服务范围 注册时间
别
室外广告;货物展出;广告宣传本的出版;广告传
4551655 35 播;广告设计;电视广告;组织商业广告性的贸易 2005-3-21
交易会;公共关系;广告宣传;推销(替他人)。
公司将通过美加科技的许可取得上述商标的使用权。
第 1224931 号、第 3142555 号、第 3316968 号、第 3316967 号商标英文字样为“VIFA”、vifa”,
其商标图样、注册号、类别、商品/服务范围及注册时间如下:
商标图样 注册号 类 商品/服务范围 注册时间
1
别
扬声器;扬声器设备;扬声器部件;扬声器装置;扬
1224931 9 1998-11-21
声器音箱;扩音器喇叭;音箱。
录音设备和器具;声音传送设备和器具;声音复制设
3142555 9 备和器具;图象记录设备和器具;图象传送设备和器 2006-5-28
具;图象复制设备和器具。
音响管;音响连接器;扩音器;功率放大器;扬声器
音箱;扬声器;扬声设备;扬声器组合;声音和或图
像的录制、传输或复制用设备;振动膜(音响);半导
3316968 9 2003-10-28
体;扩音器喇叭;电声组合件;电线圈架;绝缘铜线;
晶体管(电子);电容器;电阻器;盘(有磁性的);
光学数据媒介;蓄电池。
广告;市场研究;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组织商业或
广告交易会;室外广告;替他人作中介(给其它企业
3316967 35 2008-2-14
购买商品或服务);公共关系;广告(宣传)业;商业
橱窗布置。
公司将通过美加科技的再许可取得上述商标的使用权。
2、取得所有权的商标
第 4551656 号、第 7500396 号商标中文字样为“威发”、“威法”,其商标图样、注册号、类别、
商品/服务范围及注册时间如下:
类
商标图样 注册号 商品/服务范围 注册时间
别
传真机;复印机(光电、静电、热);电传打字机;
办公室用打卡机;灯箱;霓虹灯广告牌;夜明标志
牌;放映设备;电影摄像机;磁线;电源材料(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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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电缆);电线;电线圈架;绝缘铜线;电线识别
包层;同轴电缆;电锁;太阳镜;幻灯片(照相);
电熨斗。
计算机;DVD 播放机;扩音器喇叭;电话机;扬声器
7500396 9 音箱;电线;音响连接器;放大器;声音传送器具; 2011-2-7
照相机。
公司将通过向美加科技受让取得上述商标的所有权。
三、商标持有人及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商标持有人的基本情况:威发丹麦股份有限公司 VIFA DENMARK A/S,是设立于丹麦的
音 响 产 品 知 名 厂 商 ,地 址 : 丹 麦 哥 本 哈 根市 K 区 帕 丽 斯 达 大街 58 号 , 社 区 号 1112
(PILESTRAEDE58, 1112 COPENHAGEN K, DENMARK),1933 年 vifa 创始人 N.C.Madsen 先生于
丹麦小镇维德拜克成功开发出第一代 vifa 电磁单元开始至今已经有 70 多年历史。威发丹麦股
份有限公司 VIFA DENMARK A/S 与本公司不发生直接授权关系。
2、商标使用权人/商标持有人、交易对方:美加科技(中山)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东
省中山市小榄泰丰工业区爱浪路 1 号,注册资本:660 万美元,法定代表人:杨炼,股东:Century
AV Capital Holdings Limited 占 76.23%股权,创意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占 23.77%股权。
2
四、商标使用许可、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
1、使用许可、使用再许可商标的许可期限
1)使用许可的第 4551655 号商标,经公司与美加科技一致同意,以排他形式许可公司使
用,许可期限自 2011 年 9 月 27 日起至 2018 年 10 月 6 日。
使用再许可的第 1224931 号、第 3142555 号、第 3316968 号、第 3316967 号商标, 根据
威发丹麦股份有限公司 VIFA DENMARK A/S 和美加科技共同签订并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
合同》约定,美加科技被许可使用再许可商标,并有权再许可公司使用。经美加科技和公司双
方确认,第 1224931 号、第 3142555 号、第 3316967 号商标授予的再许可形式为:独占使用,
其中第 1224931 号商标的许可期限自 2011 年 9 月 27 日起至 2018 年 11 月 20 日;第 3142555
号商标的许可期限自 2011 年 9 月 27 日起至 2016 年 5 月 27 日;第 3316967 号商标的许可期限
自 2011 年 9 月 27 日起至 2018 年 2 月 13 日。第 3316968 号商标授予的再许可形式为普通许可,
许可期限自 2011 年 9 月 27 日起至 2013 年 10 月 27 日。
2)转让的第 4551656 号、第 7500396 号商标,自转让合同生效日(2011 年 9 月 27 日)起,
转让方立即停止使用转让商标,公司为转让商标的唯一权利人。
2、商标许可使用费、转让费及支付方式。
1)金额:以上商标许可使用费、转让费总金额共计人民币壹仟贰佰万元。
2)支付方式。公司与美加科技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受让相关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内,公司向美加科技账户支付总金额的 20%,计人民币贰佰肆拾万元;
许可、转让合同向中国商标局提交备案申请(所有商标)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并且合同
所约定转让商标申请已经向中国商标局提交完成的,公司向美加科技账户支付总金额的 60%,
计人民币柒佰贰拾万元;
中国商标局关于合同备案通知书(所有商标)乙方收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公司向美加
科技账户支付总金额的 20%,计人民币贰佰肆拾万元。
五、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