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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年健康:公司章程(2021年6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1-06-26

美年健康:公司章程(2021年6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4
第三章 股 份 ......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7
 第一节 股东 ......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1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6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8
第五章 董事会 ...... 22
 第一节 董事 ...... 22
 第二节 董事会 ...... 26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2
第七章 监事会 ...... 33
 第一节 监事 ...... 33
 第二节 监事会 ...... 34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 35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6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6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0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0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1
 第一节 通知 ...... 41
 第二节 公告 ...... 41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2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2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3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4
第十二章 附 则 ...... 4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国家外经贸部外经贸资二函[2001]1039号文批准,由南通友谊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谊公司”)、日本三轮株式会社、株式会社飞马日本、上海得鸿科贸有限公司、南通热电厂将其共同投资的江苏三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友公司”)依法变更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友公司原有的权利义务均由公司承继。

  公司成立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于2001年11月8日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的营业执照号码为:320000400000850。

  第三条 公司于2005年4月2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500万股。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均为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于2005年5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Meinian Onehealth Healthcare Holdings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苏省南通市人民东路218号;

            邮政编码:226008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391,425.3923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 为等额 股份, 股东以 其所持 股份为 限对 公司承 担 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发起人在三友公司合营合同、章程中承诺的义务,继续由各发起人分别承继。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副总裁和财务负责人及其他董事会认定的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加强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采用先进实用的技术、设备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产品,增强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实力,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发展,使投资者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从事医疗技术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投资管理,健康管理咨询(不得从事医疗活动、心理咨询)。设计、生产、销售各式服装、服饰及原辅材料;纺织服装类产品的科技开发;自营和代理上述商品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

  第十九条 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南通友谊实业有限公司发行4267.5万股,占公司设立
时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53.344%;向日本三轮株式会社发行2745.3万股,占公司设立时可发行普通股总数34.316%;向株式会社飞马日本发行447.2万股,占公司设立时可发行普通股总数5.59%;向上海得鸿科贸有限公司发行300万股,占公司设立时可发行普通股总数3.75%;向南通热电厂发行240万股,占公司设立时可发行普通股总数3%。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91,425.3923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须按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以及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据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回购完成之日起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
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的前款规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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