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7年10月27日,该授予日符合《管
理办法》、《备忘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同意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7年10月27日。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所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意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以2017年10月27日为授予日,向8名激励对
象授予140万股。
独立董事: 刘志坤、韩灵丽、吴晖
2017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