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及《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7年5月15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
法》、《备忘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同意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7年5月15日。
二、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意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签署:刘志坤、韩灵丽、吴晖
2017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