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一、修订说明
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八
届董事会第四次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二、《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和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划;
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和非由职工代
事项; 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酬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事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亏损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议;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作出决议;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二)审议批准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项; 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十二)审议批准第五十四条规定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产 30%的事项;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资产 10%的担保;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保; 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供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六)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人提供的担保。
5000 万元人民币;
(七)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
第六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第六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证券交易所备案。
不得低于 10%。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当在不
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晚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承诺自提议召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开股东大会之日至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
料。 不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并披露。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容: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司的股东;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第九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第九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通过: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三)本章程的修改; 和清算;
(四)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三)本章程的修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四)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司股票;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司股票;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计总资产 30%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六)股权激励计划; 计总资产 30%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六)股权激励计划;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