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14年第四次
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我们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
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就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激励对象中,杨军先生
已从公司离职,公司不再向上述人员授予股票期权,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的规
定。
2、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权日为2014年5月5日,该授予日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以及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3、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
权的条件,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不得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
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据此,我们同意除杨军外的其他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及调整股票期权数
量,同意确定公司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4年5月5日。
独立董事(签名):
吴 镝、 刘雪生、 郭克军、 胡永峰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