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42 证券简称:华孚色纺 公告编号:2009-038
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新增、修改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09 年6 月29 日上午10 时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22 号联合广场B 座14 楼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总裁陈玲芬女士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161,975,1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8.89%,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
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每项提案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2、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2
同意161,975,1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新一棉机器设备的议案》。
控股股东---华孚控股有限公司(持有117,423,000 股)回避表决该议案;关联
股东—安徽飞亚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持有25,579,120 股)回避表决该议案;关联股
东深圳市华人投资有限公司(持有13,983,000 股)回避表决该议案。
同意4,99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公司法律顾问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指派律师到现场对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关于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