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40 证券简称:南京港 公告编号:2023-018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登记完成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日:2023年3月24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数量:721.20万股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人数:71人
限制性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规则的规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南京港)完成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2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2022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的第七届监事会2022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审核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2年12月14日至2022年12月25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截至公示期满,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23年3月 7日,公司披露了《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三)2023年1月4日,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修订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的第七届监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核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修订后)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修订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四)2023年2月28日,公司披露《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江苏省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江苏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江苏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以下简称江苏省国资委)出具的《省国资委关于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苏国资复[2023]3号),江苏省国资委原则同意《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五)2023年3月13日,公司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次日,公司披露了《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六)2023年3月13日,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
第七届监事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2023年3月13日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721.20万股
(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人数:71人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人民币3.68元/股
(五)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A股普通股。
(六)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授予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目前总股本
序号 姓名 职务 票数量 票总量比例 的比例
(万股)
1 任腊根 董事、副总经理 20.00 2.23% 0.041%
2 曹红军 董事 20.00 2.23% 0.041%
3 邓基柱 总经理 20.00 2.23% 0.041%
4 刘金光 副总经理 16.00 1.78% 0.033%
干亚平 总会计师、董事会
5 秘书 16.00 1.78% 0.033%
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整
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
理骨干、技术骨干、业务骨干和其他 629.20 70.08% 1.300%
骨干人员(66 人)
首次授予合计(合计 71 人) 721.20 80.33% 1.490%
注:1.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2.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4.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七)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部分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 33%
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部分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 33%
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部分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 34%
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八)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5)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 符合《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
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和/或违反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3和/或4条规定情形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