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39 证券简称:黔源电力 公告编号:2012009
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与本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为进一步拓展公司融资渠道,获得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贵州黔源电力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华电财务公司”)继续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在华电财务公司的经营
范围内,获得相关金融服务,协议期限三年。
本公司与华电财务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相关规定,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一、关联方介绍
华电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为 50 亿元,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于 2004 年 2 月 12 日正式成立,负责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及各成员公司办理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业务。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为控股股东,其他股份
由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其他成员单位持有。
二、《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拟与华电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在华电财务公司的经营
范围内,获得(1)存款业务;(2)结算业务;(3)提供贷款及融资租赁业务;
(4)办理消费信贷、买房信贷及融资租赁业务;(5)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6)
办理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7)承销企业债;(8)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
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9)提供担保;(10)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其中除存款和结算业务以外的上述(3)至(10)项金融服务,公司将与华电财
务公司共同协商并另行签署有关协议。
2、关于存款和结算业务的重要约定
(一)存款业务
(1)本公司及附属公司在华电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除不低于同期商业银行
存款利率外,亦将不低于华电集团的其它成员公司同类存款的利率;
(2)倘华电财务公司未能清偿本公司及附属公司的存款,本公司及附属公
司有权终止金融服务协议,并将可按华电财务公司应付本公司及附属公司的存款
金额,抵销本公司及附属公司欠华电财务公司的贷款金额。倘本公司及附属公司
因华电财务公司的违约而蒙受经济损失,华电财务公司将补偿本公司及附属公司
全额的损失,且本公司及附属公司有权终止金融服务协议。
(二)结算业务
(1)结算业务指华电财务公司将为本公司及附属公司提供有关代表本公司、
并根据本公司指示而作出的付款服务(从本公司及附属公司存于华电财务公司的
任何资金中)和收款服务以及其它所有的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业务,包括但不
限于资金的集中结算业务管理;
(2)除由中国人民银行收取的结算手续费外,华电财务公司均免费为本公司
及附属公司提供各类结算业务;
(3)华电财务公司向本公司及附属公司提供的结算服务,须在保证本公司
及附属公司对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受益权不受任何影响的情况下进行。如华
电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等情况,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其母公
司有义务增加相应资本金等必要行动,包括负责组织清算等,以保证本公司及附
属公司的利益。
3、其它事项
(1)该《金融服务协议》的范围不包括公司的募集资金,公司的募集资金
将严格按照有关募集资金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2)该事项已经公司2012年3月2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
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待提交公司2011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授
权本公司董事长在其认为必要或合宜及符合本公司利益的情况下,签署《金融服
务协议》,协议生效后有效期为三年。
三、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一)受国家宏观经济调控,资金从紧的不利影响,公司与华电财务公司签
订《金融服务协议》有利于公司加强资金管理与控制,降低和规避经营风险;简
化程序,加速资金周转,节约交易成本和费用;
(二)华电财务公司可向本公司及附属公司提供多方面、多品种的金融服务,
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华电财务公司了解本公司及附属公司的运作,能较其它金融机构提供
更便捷、更具效率的服务,预期本公司及附属公司将因而受惠;
(四)华电财务公司为由中国人民银行及银监会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有
权获取中国商业银行同业拆息;
(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及银监会的相关规定,华电财务公司的客户只限于
华电集团的成员公司,因而降低华电财务公司所涉及的风险,倘华电财务公司的
客户包括与华电集团无关系的其它实体,风险会较高。
与华电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三年中,华电财务公司为本公司及
附属公司提供了较好地金融服务,帮助公司在从紧的货币政策背景下,获得多笔
贷款业务,帮助公司及附属公司解决了资金困难,保证项目顺利建设。此次续签
《金融服务协议》,可使公司继续得到多方面、多种类的金融服务,拓宽融资渠
道,是符合公司和广大股东利益的。
四、其他事项
该《金融服务协议》尚需经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后方能生效。提请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该《金融服务协议》,并授权本公司董事长在其认为必要或合宜
及符合本公司利益的情况下,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以促使该服务协议项下的
所有交易、有关事宜或其它附带事项生效。
五、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
1、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公司与华电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华电财
务公司可继续为公司及附属公司提供得到多方面、多种类的金融服务,拓宽融资
渠道,帮助公司在从紧的货币政策背景下,获得多笔贷款业务,帮助公司及附属
公司解决资金困难,保证项目顺利建设,是符合公司和广大股东利益的。
2、监事会发表意见:在目前宏观经济政策趋紧的环境下,公司与华电财务
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有助于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得到更好的各类金融服
务,帮助公司及下属公司解决资金困难,推动公司稳步经营,是符合公司和广大
股东利益的。
六、保荐机构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等规
定,中信证券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黔源电力拟与华电
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系关联交易。上述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均已按规定回避表决。独立董事亦同意本次关联
交易,并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了专项意见。监事会认为此次关联交易公允,符合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表示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尚需
经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2、上述关联交易定价原则为按市场原则定价,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在华电财
务公司的存款利率不低于同期商业银行存款利率,亦将不低于华电集团的其它成
员公司同类存款的利率;除由中国人民银行收取的结算手续费外,华电财务公司
均免费为公司及附属公司提供各类结算业务。上述定价原则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
未损害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与华电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有利于公司加强资金管理与控制,
降低和规避经营风险,加速资金周转,节约交易成本和费用;华电财务公司了解
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运作,能较其它金融机构提供更便捷、更具效率的服务;另
外,《金融服务协议》将设置相应的条款厘清华电财务公司的违约责任;综合来
看,本次《金融服务协议》的签署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可使
公司继续得到多方面、多种类的金融服务,拓宽融资渠道,是符合公司和广大股
东利益的。
3、上述关联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中信证券对上述关联
交易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贵州黔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贵州黔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4、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意见;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专项核查的意见。
特此公告。
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