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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37 深市 保利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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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利联合: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30

保利联合: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037      证券简称:保利联合      公告编号:2023-46
        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312023004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详见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26)。

  2023 年 12 月 29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处罚字〔2023〕4 号,以下简称
“《告知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告知书》主要内容
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胜杰、魏彦、张毅、袁莉、刘士彬、王丽春、胡浩川、魏兴、文韬:

  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联合或者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我局已调查完毕并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
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9 年至 2021 年期间,保利联合子公司保利新联爆破工程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联爆破)与浙商银行签订《应收账款链平台业务合作转让协议》,据此终止确认应收账款;新联爆破与国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国内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合同》,并同日签订了附追索权的《补充协议》,新联爆破据此终止确认应收账款;保利联合以与客户签订《资金支付协议》《还款协议》及期后签订《资产抵押协议》等为由,将部分应收账款视为有担保的债权,错误划分风险组合;保利联合因应收账款账龄划分及计算错误,导致公司少计提坏账准备。以上行为致使 2019 年保利联合少计提坏账准备43,121,976.07 元,虚增净利润 36,653,679.66 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19.95%;2020 年少计提坏账准备 77,752,927.99 元,虚增净利润65,892,497.89 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43.24%;2021 年少计提坏账准备 235,768,852.67 元,虚增净利润 200,267,416.27 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124.47%,导致 2021 年盈亏发生变化。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情况说明、财务凭证、会议决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保利联合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情形。

  安胜杰时任保利联合董事长,对保利联合 2019 年、2020 年、
2021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保证意见,是保利联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魏彦时任保利联合董事、总经理,对保利联合 2019 年、2020 年
年度报告签署书面保证意见,是保利联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毅时任保利联合董事、总经理,对保利联合 2021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保证意见,是保利联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袁莉时任保利联合总会计师,对保利联合 2019 年、2020 年年度
报告签署书面保证意见,是保利联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刘士彬时任保利联合总会计师,对保利联合 2021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保证意见,是保利联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丽春时任保利联合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董事会秘书,对保利联合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保证意见,是保利联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胡浩川历任新联爆破常务副总经理(代总经理职务)、总经理、董事长,参与实施应收账款和坏账准备计提工作,其行为与保利联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 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是保利联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魏兴时任新联爆破总经理,参与实施应收账款和坏账准备计提
工作,其行为与保利联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是保利联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文韬时任新联爆破总会计师,参与实施应收账款和坏账准备计提工作,其行为与保利联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 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是保利联合 2020 年、2021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考虑本案当事人存在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的酌定从轻处罚等情节,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对保利联合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对安胜杰给予警告,并处以 120 万元罚款;

  对魏彦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对张毅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对袁莉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对刘士彬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对王丽春给予警告,并处以 65 万元罚款;

  对胡浩川、魏兴、文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及持续发展造成重大影响。

  2.《告知书》中涉及的前期会计差错事项,公司已于 2023 年4 月 28 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予以更正。

  3.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所涉内容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4.公司将以此为戒,加强内部控制,提升会计核算水平,夯实会计信息质量,积极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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