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36 证券简称:联创电子 公告编号:2024—079
债券代码:128101 债券简称:联创转债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案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2 日召开
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 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和治理水平,公司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 订,本次《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具体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 四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1,068,559,320 元。 1,068,568,522 元。
第五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第五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
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第九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
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宗旨:秉承“联合共 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宗旨:秉承“联合共
赢,创新发展”的企业精神,注重技术创新和 赢,创新发展”的企业精神,注重技术创新和管管理创新,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企业 理创新,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企业核心核心竞争力,扩大规模和效益,致力于打造中 竞争力,扩大规模和效益,致力于打造成为世界
国一流的光学光电子研发制造基地。 一流基业长青的光电企业。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1,068,559,320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068,568,522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068,559,320 股。 1,068,568,522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子公司不得为他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
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竞价
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表决权;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 (三)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债券持有人名册;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 他权利。
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股东提出查阅本章程第三 第三十八条 股东提出查阅本章程第三十
十七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 七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要求予以提供。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
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
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
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
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
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法院认定无效。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
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
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
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新增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