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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创电子: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13

联创电子: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036            证券简称:联创电子          公告编号:2023—083
债券代码:128101            债券简称:联创转债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联创电子”)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9月11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根据《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现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 年 8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首次授予的
激励对象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3
日至 2022 年 9 月 1 日通过巨潮资讯网和公司 OA 系统进行公示,并于 2022 年 9
月 9 日披露了《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2022 年 9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办理授予权益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公
司于 2022 年 9 月 15 日披露了《联创电子关于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2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公司于 2022 年 11月 10 日披露了《关于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和《关于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4、2022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数量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于 2022 年 10 月 28 日披露了《关于调整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数量的公告》。

  5、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3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
有限公司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3 年 3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暨不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6、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相关情况发表了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述议案已经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6 日和 2023 年 6 月 30 日分别披
露了《关于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和《关于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7、公司于2023年9月1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调整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情况说明

  1、调整事由

  2023 年 7 月 5 日,公司披露了《2022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 2022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截至 2023 年 7 月 3 日公司总股本 1,068,851,596 股剔
除公司回购专户股数 2,240,000 股后的 1,066,611,59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090589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3 年 7 月 10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
年 7 月 11 日。

  本次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需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有关权益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2、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但任何调整不得导致行权价格低于股票面值。”

  调整方法如下:

  ……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

  P=18.43-0.0090399=18.42元/股(四舍五入)

  3、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调整方法如下:

  ……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为:

  P=9.22-0.0090399=9.21元/股(四舍五入)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调整程序和调整结果符合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了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调整程序合法合规。监事会同意本次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预留授予及本次调整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行权/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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