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36 证券简称:联创电子 公告编号:2019-049
债券代码:112684 债券简称:18联创债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联创电子”)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9年5月20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9年5月20日,向符合条件的138名激励对象授予238.0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2.62元/股;向符合条件的133名激励对象授予283.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00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激励计划简述
2019年4月12日,公司召开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其主要内容如下:
1、本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
通股股票。
2、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权益总计527.00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55,078.73万股的0.96%。本激励计划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具体如下: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244.00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55,078.73万股的0.44%。股票期权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本计划下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满足生效条件和生效安排的情况下,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的权利。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283.00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55,078.73万股的0.51%。限制性股票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或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2.62元/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7.00元/股。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或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4、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5、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81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6、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满12个月后分两期行权,每期行权的比例分别为50%、50%。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完成日起满12个月后分两期解除限售,每期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50%、50%。
授予的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以2018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5%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第二个行权期/ 以2018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行权/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
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7、激励对象层面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相关评价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良”、“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对应行权系数如下表所示:
评价结果 优良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行权系数 100% 80% 60% 0%
个人当年可行权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行权系数
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系数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评价结果达到合格及以上,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行权/解除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评价结果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解除限售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行权/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不得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19年3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对象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至2019年4月8日通过巨潮资讯网和公司公告宣传栏进行公示,并于2019年4月9日披露了《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2019年4月12日,公司召开了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公司于2019年4月13日披露了《联创电子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2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股票期权共计6.00万份。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的议案》,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由181人调整为155人;本次授予的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总数由527.00万份调整为521.00万份,其中,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244.00万份调整为238.00万份,限制性股票数量283.00万股不变。除上述调整之外,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四、本次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于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1、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