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35 证券简称:华帝股份 公告编号:2019-029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现场召开时间:2019年5月21日(星期二)14:00;
网络投票时间:
2019年5月20日至2019年5月21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21日上午9:30—11:30及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20日下午15:00至2019年5月2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大道南华园路1号华帝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潘叶江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2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97,358,90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7286%。
1、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20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84,025,8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2162%。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2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3,333,0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123%。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57,147,1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4820%。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会议审议通过了《2018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本议案按普通决议进行表决,大会对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97,358,8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7%;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会议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按普通决议进行表决,大会对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97,358,8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7%;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会议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按普通决议进行表决,大会对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97,358,8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7%;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会议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本议案按普通决议进行表决,大会对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97,358,8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7%;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会议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本议案按普通决议进行表决,大会对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90,372,5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505%;反对6,986,3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9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会议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本议案按普通决议进行表决,大会对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97,358,8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7%;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7,147,07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会议采用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潘叶江先生、潘垣枝先生、潘浩标先生、杨建辉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上述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表决结果如下:
7.1、选举潘叶江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项议案同意289,938,0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5044%。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9,726,2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0144%。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潘叶江先生当选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7.2、选举潘垣枝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项议案同意289,729,6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4343%。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9,517,8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6498%。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潘垣枝先生当选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7.3、选举潘浩标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项议案同意289,729,6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4343%。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9,517,8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6498%。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潘浩标先生当选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7.4、选举杨建辉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项议案同意289,729,6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4343%。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9,517,8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6498%。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杨建辉先生当选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8、会议采用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丁云龙先生、孔繁敏先生、周谊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上述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表决结果如下:
8.1、选举丁云龙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项议案同意289,937,2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5041%。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9,725,4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0130%。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丁云龙先生当选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8.2、选举孔繁敏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项议案同意289,729,6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4343%。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9,517,8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6498%。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孔繁敏先生当选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8.3、选举周谊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项议案同意289,729,6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4343%。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9,517,8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6498%。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周谊女士当选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人数不低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丁云龙先生、孔繁敏先生、周谊女士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9、会议采用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选举梁萍华女士、陈惠芬女士为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推选的职工监事许细妹女士组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上述监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监事会中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结果如下:
9.1、选举梁萍华女士为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该项议案同意289,731,2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4349%。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9,519,4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6526%。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梁萍华女士当选为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9.2、选举陈惠芬女士为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该项议案同意289,694,2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4224%。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9,482,4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5878%。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陈惠芬女士当选为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向股东大会提交2018年度述职报告,并进行了述职。报告对2018年度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会议、发表独立意见、日常工作及保护投资者权益等履职情况进行了报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曹蓉、刘燕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该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站上(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华帝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帝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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