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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帝股份:监事会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公告日期:2018-09-18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核实意见如下:

  1、鉴于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资金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部分限制性股票;8名激励对象因个人资金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再满足成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其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取消,合计56万股。根据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了调整,激励对象人数由144名调整为133名,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964万股调整为908万股。上述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2、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均与公司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

    3、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公司和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所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认为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以2018年9月17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33名激励对象授予908万股限制性股票。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