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18年9月17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908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6.81元/股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18年9月17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33名激励对象授予908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8年8月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将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潘垣枝先生作为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
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18年8月5日至2018年8月14日,公司将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内部OA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8年8月15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8年8月20日,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将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潘垣枝先生作为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并于2018年8月21日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8年9月1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均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授予情况
公司本次授予情况与经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内容相符,主要内容如下:
1、授予日:2018年9月17日
2、授予数量:908万股
限制性股票;8名激励对象因个人资金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再满足成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其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取消,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964万股调整为908万股。
3、授予人数:133人
由于8名激励对象因个人资金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再满足成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44名调整为133名,均为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中的人员。
4、授予价格:6.81元/股
自《激励计划(草案)》公告至本次授予期间,公司未进行权益分派,相关参数无需调整。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
6、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若预留部分在2018年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19年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 30%
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 30%
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 40%
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在2018年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19年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 50%
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 50%
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解除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除满足与授予条件一致的相关要求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8-2020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7年业绩为基数,公司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7年业绩为基数,公司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9%,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6%;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7年业绩为基数,公司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11%,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
若预留部分在2018年授出,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7年业绩为基数,公司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9%,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6%;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7年业绩为基数,公司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11%,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
注: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净利润,并剔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实施,个人层
面可解除限售比例(N)将根据前一年度个人绩效考评结果(S)确定:
考评结果(S) S≥80 80>S≥70 70>S≥60 S<60
评价标准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 100% 90% 80% 0
比例(N)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
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N)。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7、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获授的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 占本激励计划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授予限制性股 授予日股本
(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总额的比例
1 潘垣枝 董事、总裁 80 7.88% 0.09%
2 潘浩标 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