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34 证券简称:旺能环境 公告编号:2022-30
债券代码:128141 债券简称:旺能转债
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八
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议案》,现将《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修订的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修订原因及依据
为进一步提示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的自身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进行了系统性的梳理与修订。
二、《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修订情况
(一)《公司章程》修订条款及具体修订内容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转让。 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
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五十六条 股东提出股东大会临时提
案的,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一)提出提案的股东不符合持股比例
等主体资格要求;
(二)超出提案规定时限;
(三)提案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四)提案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议事
项;
(五)提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本所有
关规定;
(六)提案内容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应当向召集人提
供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
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
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提出临
时提案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将提案
函、授权委 托书、表明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
等相关文件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召集人。
临时提案的提案函内容应当包括:提案
名称、提案具体内容、提案人关于提案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本指引和本所相关规定的声明以及提案人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
临时提案不存在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召集人不得拒绝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召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具体内容。
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存在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进而认定股东大会不得对该临时提案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临时提案的内容,并说明做出前述认定的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
对于上述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召集人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形式审核:
(一)关联性。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二)程序性。召集人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三)合法性。该股东提案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确定性。该股东提案是否具有明
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决定不将股
东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
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提议股东对召集人不
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持有异议
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要求另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内容: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将充分、完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 决程序。
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将充分、完
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
意见及理由。 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将在 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意见及理由。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将在
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都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和会议召开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将不 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
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
得变更。 更。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
(三)本章程的修改; 司形式;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三)本章程及附件的修改(包括股东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
产 30%的; 规则);
(五)股权激励计划;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产 30%的;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五)股权激励计划;
项。 (六)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七)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
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