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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34 深市 旺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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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能环境:关于终止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8-11-14


证券代码:002034        证券简称:旺能环境        公告编号:2018-103
                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年11月13日,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及《关于终止<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拟终止实施《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现将有关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18年11月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18年11月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核查意见。

  3、2018年11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及《关于终止<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终止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况说明

  (一)终止原因

    鉴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市场环境以及公司内部其他因素等事项影响,为了进一步完善方案,实现更好的激励效果,确保激励对象能够更专注地投身于具体工作、努力为公司和全体股东创造价值,经公司审慎论证后决定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二)后续措施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承诺自本次终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再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后,公司将继续通过优化薪酬体系、完善绩效考核制度等方式来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层和核心骨干的积极性。

    三、终止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未经股东大会审议生效,激励对象未实际获得限制性股票,因此《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产生相关股份支付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四、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推出《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的积极性,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确保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但是鉴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市场环境以及公司内部其他因素等事项影响,为了进一步完善方案,实现更好的激励效果,确保激励对象能够更专注地投身于具体工作、努力为公司和全体股东创造价值,经过审慎研究,监事会同意终止实施本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与之配套的《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一并终止。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推出《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的积极性,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确保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但是鉴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市场环境以及公司内部其他因素等事项影响,为了进一步完善方案,实现更好的激励效果,公司决定终止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未经股东大会审议生效,激励对象未实际获得限制性股票,因此《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产生相关股份支付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审议终止《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终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与之配套的《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一并终止。

    六、律师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经履行了现阶段终止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必要法定程序。本次终止股权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公司终止实施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