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032 证券简称:苏泊尔 公告编号:2024-035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 本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分配实施期间,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5,150,000
股股份进行了注销;公司最新总股本为801,558,657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最新持有的股份为
4,667,500股。因此,公司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按公司总股本801,558,657股扣除公司回购专
用证券账户持有的4,667,500股后796,891,157股为基数进行利润分配,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
红利27.3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2,175,512,858.61元。
2、 因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
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
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每股现金红利应以2.7141031元/股计算(每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
/总股本,即2.7141031元/股=2,175,512,858.61元÷801,558,657股)。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苏泊尔”)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经2024年4月25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情况
1、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2023年末公司总股本806,708,657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9,817,500股后的796,891,157股为基数进行利润分配,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红利27.3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2,175,512,858.61元。本年度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利润分配预案披露至分配实施期间,公司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发生变动的,依照变动后的股本为基数实施并保持上述分配比例不变。《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于2024年4月26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告编号:2024-026)。
2、因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5,150,000股股份进行了注销,公司最新总股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本为801,558,657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最新持有的股份为4,667,500股。公司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按公司最新总股本801,558,657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4,667,500股后796,891,157股为基数进行利润分配,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现金红利27.3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2,175,512,858.61元人民币。经上述调整,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与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涉及分配的股本基数仍相同,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3、本次权益分派的实施距离公司股东大会通过该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801,558,657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4,667,500股后796,891,15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7.3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24.57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5.46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2.73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5 月 27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 年 5 月 28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5月2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5月28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076 SEB INTERNATIONALE S.A.S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5月20日至登记日:2024年5月27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 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六、关于除权除息价的计算原则及方式
考虑到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股份不参与 2023 年度权益分派,公司本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分配比例,即 2,175,512,858.61 元=796,891,157 股×2.73 元/股。因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每股现金红利应以 2.7141031 元/股计算(每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即2.7141031 元/股=2,175,512,858.61 元÷801,558,657 股)。综上,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3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2.7141031 元/股。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晖路1772号苏泊尔大厦23楼证券部
咨询联系人:叶继德 方琳
咨询电话:0571-86858778
传真电话:0571-86858678
特此公告。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